现将《2014年金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2014年金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13〕15号)、《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坛政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和常州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着力削减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雾霾天气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目标
2014年底前,淘汰我市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
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整治范围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金湖路(240省道),南至金坛大道,西至西环二路,北至良常路(340省道);
2.省级开发区范围:金坛经济开发区全区域;
3.金城镇培丰化工集中区及其它具备整治条件的区域。
四、整治对象
整治范围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企业和个人。高污染燃料设施包括锅炉、导热油炉、炉窑、炉灶及茶水炉。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4年7月)
成立金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部署会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8月—2014年11月)
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和淘汰任务:
1.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对象进行联合督查和现场推动;
2.对整治范围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和个人逐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
3.对按期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验收并确定和发放奖励补助资金;对未按期完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总结和部署(2014年12月)
对2014年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部署下一年度整治任务。
六、部门分工
为确保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对这项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市环保局:作为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整治工作的推进和监督管理;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各责任单位整治进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并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
市发改委:负责天然气和集中供热利用规划方案的编制,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市经信局:负责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与全市节能工作有机结合。
市公安局: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执法检查。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会同市环保局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会同市发改委、环保局对已改造锅炉(窑、灶)的单位进行验收并落实奖补资金。
市住建委:负责加快天然气推广工作和燃气供气管网建设。
市质监局:协助市环保局加强对整治对象的技术服务;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各责任单位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整治工作的督促;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相应采取暂缓变更登记等处理意见。
市广电台:负责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氛围。
市安监局:加强对整治对象的安全技术服务,做好整治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工作。
市城管局:结合城市管理要求,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对使用高污染燃料单位的执法检查和督促整治,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拆除逾期未完成治理单位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市供电公司:积极支持和配合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煤改电整治单位的用电技术服务。
市港华燃气公司:积极支持和配合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善供气规划,加快供气管网建设,增加供气能力。适当减免或降低煤改气的收费标准。
市加怡热电公司: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善供热管网建设,增加供热能力。适当减免或降低蒸汽接管的收费标准。
开发区管委会、金城镇政府: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委、质监局、工商局、广电台、安监局、城管局、开发区管委会、金城镇政府和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加怡热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并按市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营造浓厚氛围。开发区、金城镇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整治工作的全过程。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专题报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特别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重点加大对相关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宣传,推动整治工作的加快实施。要通过宣传,进一步争取广大群众特别是相关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在全市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
(三)形成部门合力。市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既要对照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合作,从圆满完成整治任务的大局出发,及时协调处理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确保社会稳定。由于燃煤锅炉整治和淘汰工作涉及到各相关业主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业主生产、生活的有序衔接,特别是对部分社会弱势群体,要关爱在前。另一方面,要搞好信息预警,专项整治期间各责任单位要准确及时掌握业主尤其是重点业主的动态,发现不稳定的苗头,要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各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制定预案,妥善处置,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五)注重长效管理。在认真开展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杜绝反弹和回潮。对整治范围内锅炉的使用情况,市环保、质监、城管等部门要实行日常化、动态化监管,坚决杜绝整治后出现反弹,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附件:1.金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4年金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资金奖励实施办法
附件1
金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狄志强 市长
副组长:朱柏松 副市长
李 皓 副市长
成 员:刘亦波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邢卫东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褚玉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电台台长
孙国林 市发改委主任
诸葛林 市经信局局长
李留清 市财政局局长
陈建军 市住建委主任
吴 寅 市环保局局长
王少云 市安监局局长
朱德明 市城管局局长
冯锁强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吴志高 金城镇政府镇长
李晶阳 市质监局局长
彭田夫 市工商局局长
王国元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佘国正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杨金才 市港华燃气公司总经理
王网留 市加怡热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寅同志兼任。
附件2
2014年金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资金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2014年金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充分调动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整治积极性,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决定对专项整治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工业企业类。对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改造的燃煤锅炉、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市财政以1万元/蒸吨(1万元/座)的基数给予奖励(大于0.5小于1蒸吨/小时的锅炉按1蒸吨/小时计,小于0.5蒸吨/小时的锅炉按0.5蒸吨/小时计)。其中改造为天然气锅炉的,天然气公司按照2万元/蒸吨的基数在初装费中给予减免;改造为电锅炉和集中供热的,由电力和供热部门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积极整治并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的以1.1万元/蒸吨(1.1万元/座)的基数给予奖励。
2.三产服务类。对列入整治名单的酒店、宾馆和浴室等,按期完成拆除或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市财政给予5000元/台奖励。对于积极整治并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的增加奖励1000元/台。
3.民用茶水炉。对按期拆除或改装的茶水炉,市财政给予5000元/台奖励。对于积极整治并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的增加奖励1000元/台。
4.审批手续办理。专项整治中涉及对锅炉(包括茶水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更换的各类审批手续,按照“优先受理、简化手续”的原则,由市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实行一条龙服务,天然气、电力和供热部门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5.奖励资金。本次锅炉整治以奖代补资金为100万元,纳入年度环保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或改造后,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通过,由市财政统一核拨奖励资金。对逾期没有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或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实施处罚,且受处罚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任何经济补贴。
在整治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于2013年7月1日前拆除或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将不予奖励(上级资金除外)。本年度完成整治的单位,如有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项目,将由市环保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申报。
6.全市域锅炉淘汰的奖励办法。按照《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13〕15号)要求,2015年底我市各镇各类工业集中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2016年底前,我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届时,奖励标准将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由金坛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