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评审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正式鉴定或评审,并投产或推广应用的,均可申请市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和有新颖性检索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不受鉴定或评审限制。
(一)在重大技术开发中,攻克关键技术瓶颈,组织系统创新集成,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较大改进,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标准、计量等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咨询和决策意见,发挥明显作用的。
第四条 奖励等级
(一)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定,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特等奖为有重大突破或创新,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在40%以上;年利税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一等奖为有创造性或重大改进,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技进步有很大作用;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在30%以上;年利税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二等奖为有创造性或较大改进,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在20%以上;年利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三等奖为有创造性或一定改进,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在10%以上;年利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申请奖励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必须分别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和应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对难以用经济效益来考核的项目,则按技术水平高低和作用大小,参照上述标准评定奖励等级。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鉴定、评审、专利证书上确认的研制单位向市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上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向市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如由共同完成的其它单位上报时,应取得主持单位委托证明书。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只限于对该项目的关键部分作出直接贡献的科技人员。上报奖励的人数为:特等奖不多于10人、一等奖不多于8人、二等奖不多于6人、三等奖不多于5人。
第六条 申请或已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符合常州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的,仍可申请常州市级以上奖励。凡已获金坛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授予市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获奖单位按市奖励金额的1:1匹配发放奖金。奖状授予研制单位;奖励证书授予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以鉴定、评审、专利证书为准);奖金发给项目主要完成人,由完成该项目的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办理业务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采取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专家评审采取分专业组打分制,具体评分方法见评奖细则;综合评审采取投票制,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投票,最终确定的获奖等级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
第十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授奖前在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公示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研制单位完成项目鉴定、评审、专利授权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上报。
第十二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予以撤销奖励,收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由市科技局予以通报,对相关违规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17日市政府公布的《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