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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单柱式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4-0005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4〕6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4-05-10 公开日期 2014-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单柱式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单柱式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4〕66号

  《金坛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单柱式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月10日

  金坛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单柱式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单柱式广告(以下简称“高炮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高炮广告的设置,应符合《金坛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高炮广告设置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出让。

  公益广告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发布,原各部门、镇区设置的高炮广告产权统一收归市政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本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广告设置规划,确需更改的,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

  市城管局为我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高炮广告设施扎口管理部门,负责设置许可、公益高炮广告设施建设、设施出让及日常管理监督;

  市委宣传部负责高炮广告公益宣传的统筹安排和内容审定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高炮广告设施规划选址的认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两侧高炮广告设置的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高炮广告使用权拍卖政府性收益的管理与分配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高炮广告发布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沿线镇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条  高炮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同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单侧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500米;

  (二)广告载面与公路呈85°角,广告牌下边缘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三)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外灯光广告牌,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108平方米(宽18米×高6米);

  (四)广告牌架体采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能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符合抗震、防雷、防腐要求,确保牢固、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本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广告设置规划,确需更改的,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本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可设区域内设置高炮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在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设置高炮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广告设施的地点、规格、形式;

  (五)广告设施设置方案;

  (六)广告设施安全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安全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本市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高炮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管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3次。

  高炮广告设施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之日起一年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第十条  全市公益性高炮广告设施不少于总量的20%,商业性广告设施每年应保证不少于30天的无偿公益宣传时间,超过规定时长,应由使用单位按照市场合理价位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市各部门和镇区需利用高炮广告进行公益宣传的,应向市委宣传部统一上报宣传计划,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设置时间、地点,并进行内容审查,市城管局根据安排负责监督管理广告画面制作与安装。

  第十二条  商业性广告设施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有偿出让,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实体出让:由市城管局将已建成的广告设施,出让给受让人使用;

  (二)空位出让:市城管局对广告设施的布点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负责按统一标准建设后使用。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者不履行广告设施维护责任的,由市城管局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及省道沿线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局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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