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0日
金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09-2015)》的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养殖现状,现就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金坛市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鼓励畜禽规模化、集约化养殖,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畜禽养殖污染。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实施区域划分,进一步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
根据全市畜禽养殖分布特点和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要求,遵循有进有退、合理调控的原则,对畜禽养殖业布局作适度调整,在全市设立禁止、限制、适度养殖三种区域。具体为:
1.禁止养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丹金溧漕河、通济河、通济南河、薛埠河、尧塘河、湟里河、北干河、儒林河等主要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市区建成区规划红线外800米范围内,以及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区域)。区内已建畜禽养殖企业应予以关停。
2.限制养殖区:丹金溧漕河(新)以东地区,区域内禁止养殖区除外。产业发展以现有规模养殖企业存量改造和内涵发展为主,鼓励存量改造,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小区,适当集聚专业户的养殖生产;鼓励农户淘汰散养生产,强化畜禽粪尿处理的配套设施建设。缺乏治理能力和不具备综合利用的场点应予关停和转迁。
3.适度养殖区:丹金溧漕河(新)以西地区,鼓励发展优质和特色肉禽生产,不断拓展外销市场。新增畜禽养殖以规模化和设施化养殖企业为主,生态养殖小区的专业户生产为辅,做到种养结合,区域均衡,优化布局。
(二)突出抓好源头防控,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准入门槛
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以及涉及到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企业应编制环评报告书,其他有专门养殖场地的畜禽养殖企业应编制环评报告表。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畜禽养殖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切实强化长效监管,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整治
市相关部门、各镇区应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和环保执法力度。依法关闭或限期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项目,督促已建成但未经环保审批的规模化养殖企业补办环评手续,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定期组织对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环境专项整治,重点对没有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选址不合理、排放不达标、废弃物收集处理不完善且没有资源化利用,以及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企业实施限期整改,及时组织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完成整改仍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畜禽养殖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或者因整治确需关闭、搬迁的现有畜禽养殖企业,市、镇区财政应予以补偿。
(四)积极落实环保措施,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企业通过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企业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化吸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落实畜禽养殖企业废水、废渣、废气和畜禽尸体的安全处置措施。
1.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养殖企业排水系统必须实施“雨污分流”,养殖区冲洗粪水和生活污水须全部进入污水收集池,经无害化处理后全部还田,不得排放。实行沼气生产的养殖企业,应及时对沼渣、沼液清运并综合利用。
2.规范畜禽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畜禽养殖企业应设置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防恶臭且具备足够容积的废弃物贮存场所。没有自行建设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养殖企业,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并做到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动物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严禁随意抛弃。
3.严控畜禽养殖废气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养殖废气的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中小型畜禽养殖企业应通过加强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农林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区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林部门制定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并协调推进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全市畜禽养殖企业执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执法力度。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畜禽养殖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核查。配合农林部门开展对全市畜禽养殖业的排查。
农林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组织对全市畜禽养殖业的排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废弃物资源化和农牧结合示范工程建设,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负责统筹安排上级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及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畜禽养殖沼气建设项目。
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政策和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加强对畜禽养殖项目的立项管理,凡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项目和限养区、适养区内未执行环评的养殖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立项手续。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养殖企业申报上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大中型沼气工程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政策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严把畜禽养殖项目的落地关,凡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项目和限养区、适养区内未执行环评的规模化养殖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改、农林等部门,制定有机肥生产及沼气生产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对成效突出且具有明显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和技术,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
各镇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责任状,并配合市环保、农林等部门对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力度。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科学制定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考核办法,定期检查督办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各镇区、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广泛宣传发动
各镇区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大力推广先进经验和污染防治技术,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企业和市民的环保意识,鼓励群众举报畜禽养殖企业违规和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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