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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14-0001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4〕95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14-11-05 发布日期 2014-11-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现对我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金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坛人社发〔2014〕95号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和,现对我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460元/月(原128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2.5元/小时(原11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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