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和区域规模逐步扩大,为帮助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防止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经研究,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并与之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按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同等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人员从参保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前已就业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人员,从新参保之日起180天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的,其由失地保障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可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参保之日起180天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农民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段(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按政策已不能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个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在2015年12月底前申请一次性补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元月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时已超第四年龄段的,可在征地一年内申请一次性补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上述时间参保补缴,过期将不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男25周年、女20周年)的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由个人一次性缴纳,缴费次月享受个人账户待遇,从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其连续参保缴费年限符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男25周年、女2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其连续参保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可以在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的中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五、被征地农民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退休年龄连续参保缴费年限不满足享受退休职工最低缴费年限(男25周年、女20周年)的,可自愿按照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其不满年限部分,也可退休时补缴,补缴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从2014年8月1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