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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全市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14-0003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14〕70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全市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市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坛民字〔2014〕70号

  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福利企业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市有关福利企业年审要求,现将2014年全市福利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2013年度已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

  二、年审时间

  年审工作自2014年7月上旬开始,至7月底全部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企业自查:7月1日至7月10日;

  2.市民政、税务审查时间:7月11日至7月21日;

  3.常州市民政、税务抽检时间:7月22日至7月31日。

  三、年审内容及标准

  1.年审内容

  (1)福利企业基本情况。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福利企业及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间、生产经营项目。

  (2)福利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福利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3)福利企业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

  (4)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分别核算情况。

  (5)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情况。

  (6)福利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减免退税情况。发票取得和开具情况。

  (7)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残疾人的范围、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和实际年龄、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8)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9)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等。

  (10)残疾职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11)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及出勤等劳动权利保障情况。

  (12)福利企业财务制度、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情况。

  (13)福利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14)填写完整的《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

  (15)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它方面情况。

  2.年审标准

  (1)福利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定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福利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福利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福利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福利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7)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保名册,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齐全。

  (8)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管理台账》;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无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无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情况(注意增加、减少情况),无虚报财务、会计、税收数据和做假账情况。

  (9)福利企业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年审步骤与要求:

  1.各福利企业要成立年审自查小组,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年审资料的填报工作。

  2.市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填报的年审资料进行审查。

  3.认定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4.在年审中,如发现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1)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残疾职工无劳动岗位的;

  (3)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4)不符合年审标准的;

  (5)与残疾人签定虚假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的;

  (6)仿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

  (7)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的。

  对不符合年审标准(1)、(2)、(3)、(4)、(5)条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

  对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无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三年内不得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一年度内,累计3个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优惠政策。

  五、各企业收到年检通知后,要认真领会精神,特别要把握此次年审的时间节点,各企业必须将《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表》、《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填好后于2014年7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切勿延误。

  另外:将2014年1-6月的总销售额和退税一并报金坛市社会福利科。

  金坛市民政局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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