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鱼(鸡泡鱼、巴鱼)是一种肉质鲜美但含有剧毒的水产品,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据食品安全专家介绍,目前所有种类的河豚鱼体内都含有神经性毒素——河豚毒素,其毒性稳定,经100℃8小时炒煮以及盐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它的毒性相当于剧毒药品氰化钠的1250倍。河豚鱼中毒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潜伏期短、发病迅速、来势凶猛,如果抢救不及时,极易导致中毒人员的神经麻痹,进而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现在尚无特效的解毒药物和治疗方法,中毒死亡率比较高。因此,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经营河豚鱼。
时下天气转暖,正值河豚鱼上市的季节,已有少数餐饮单位打出了食用河豚鱼的广告。为防止餐饮服务环节因加工、经营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事故,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监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通告:
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河豚鱼体内含有剧毒物质——河豚毒素,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
二、各餐饮服务单位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立即停止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做到守法经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降低风险,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实施处罚。对造成严重中毒事故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金坛市卫生局
2014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