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14117-0/2013-0011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动态信息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工商〔2013〕43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3-12-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坛工商〔2013〕43号

  为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衔接配合和联动协作,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商业欺诈、侵犯商业秘密、限制竞争和商业贿赂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金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围绕食品、保健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汽车配件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消费品和农药、化肥、种子、电线电缆、建筑施工材料等与国计民生、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重要生产资料,以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假治劣的执法力度。

  (二)大力查处商业欺诈行为。围绕当前经济生活中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积极查办各类商业欺诈案件。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围绕保护商业秘密执法面临的“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探索破解举措。加大保护商业秘密执法力度,将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力争在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有新的突破。

  (四)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围绕金融、教育、房地产、药品采购、医疗服务、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积极查办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要加大对以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和具有系统性行业潜规则特点的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力度。

  二、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联动协作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组成,各单位确定负责同志和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相互通报查办不正当竞争违法犯罪案件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协调会商在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研究交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至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任一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机关或专业机构派员参加。根据会议具体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于会前送达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三、信息共享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定期相互通报本机关查办不正当竞争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动态和重大案件信息,积极推进执法办案动态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各有关机关要依托本机关的信息数据库,按照有关查询规定,向其他机关提供相关执法办案信息资料。

  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政策法规调整和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实施、重大执法活动安排和重点执法工作成果,各有关机关要及时相互通报信息。

  信息通报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对于特别重大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信息,按规定进行通报。

  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申诉时,发现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按规定移交相关线索材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接报后应当立即调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中,不予立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中,不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显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或经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报后应当立即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规定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涉嫌违纪违规的,要及时通报监察机关,并按规定移送相关材料;监察机关在受理来信、来访、专项检查或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按规定移送相关材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按规定移送相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办案协助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 根据案情和查处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商请有关机关提前介入,有关机关应根据职能范围依法积极协助。被调查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被调查人身份等问题咨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案件办理中的有关工商政策法规、企业登记信息及其他专业性问题等咨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咨询的机关均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专业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咨询的,应当积极协调、及时反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难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支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

  六、联合执法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行政监察、刑事司法的联动协作,充分发挥联合办案优势,及时互通重要案件信息,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执法效果。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和查处工作需要,采取组成案件协调组、联合工作组等形式,共同商定工作策略和步骤,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突破案件,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处理。

  七、宣传教育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执法成效。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违法犯罪行为的舆论高压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举报、投申诉受理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类援助、投申诉、举报平台和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八、业务培训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运用以案代训、相互派员讲课、集中组织培训、联合开展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重点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办案实务等方面培训,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案的能力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