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各镇(区)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目前均已挂牌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奠定了基础。根据省农委制定的《江苏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苏农质[2012]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运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金坛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工作要求。
一、考核评价内容
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日常监管、标准化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表。
二、考核评价程序
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评价采取镇(区)自查自评、市、县(市)专家考评与抽查复评相结合的方式。由各镇(区)按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市场市场信息科),我局组织考评专家组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复查,并实地考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考核评价时间
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其中镇(区)自查自评要求7月底前完成;我市农林局组织的专家考评于8月底前完成。
四、其它
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70-80分(含70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每年考核评价结束后,我局将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乡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予以通报表彰;评价结果不合格镇(区),在10月底前市农林局提交整改意见。
附:
1、金坛市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2、江苏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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