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年龄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一)终身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三)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农村居民中“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以及2003年1月1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由农民迁入城镇的,不能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月奖励80元。
三、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区)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告示;
4、市人口计生局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常州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特扶对象:
特扶对象应同当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女方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特扶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的,每月领取500元;独生子女三级(含三级)以上伤残的,每月领取400元。
三、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区)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告示;
4、市人口计生局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常州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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