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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索引号 01413929X/2013-0001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直溪镇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直政发〔2013〕29号 发布机构 直溪镇
生成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3-10-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直政发〔2013〕29号

  为了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金坛市村庄布点规划,经调查研究和规划认证,需对坞家、直里、直溪等村的部分自然村实施搬迁工程,从而进一步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综合使用效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村庄搬迁工程。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规划搬迁概况:坞家、直里、直溪三个村的部分自然村。

  第二条  规划搬迁人:直溪、直里、坞家村村民委员会。

  搬迁实施单位:直溪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规划搬迁期限:

  2013年5月9日---2013年6月30日;

  调查摸底时间:

  2013年5月9日---2013年5月19日;

  第一档奖励时间:

  2013年5月25日---2013年6月20日;

  第二档奖励时间:

  2013年6月21日---2013年6月30日。

  第四条   具体搬迁程序:

  (一)搬迁实施单位向被搬迁人宣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搬迁人的意见,宣传解释搬迁相关政策。

  (二)被搬迁人在2013年5月24日前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村委现场办公点办理搬迁补偿登记。

  (三)搬迁实施单位和江苏中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摸底、评估、复估;在所在村委会及搬迁区域公示被搬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相关情况。

  (四)被搬迁人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经评估、复核无异议后,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五)被搬迁人腾空房屋上交钥匙,搬迁实施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断水断电交付拆除,搬迁实施单位签发《房屋腾空交接单(内含抽签序号单)》。被搬迁人凭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及《房屋腾空交接单》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选房(详见第十二条),选房确认后,签订安置协议。

  第五条   房屋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以上两证的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六条   房屋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单位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以有关部门确认的用途为准。

  第七条   搬迁范围内的绿化苗木补偿参照《直溪镇绿化苗木评估指导价格》执行。对搬迁公告后,突击种植、养殖、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按照文件不应给予补偿的苗木在规定期限内由绿化苗木所有人自行移植或处置,移植地必须位于我镇建城区规划、工业园区等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   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搬迁户作为住宅房的以及作为生活用房(厨房、餐厅、卫生间)的均列为房屋有效面积;

  (二)被搬迁户养殖家畜或用作其他养殖的、堆放杂物的闲置房均列为附属用房,不列为房屋有效面积;

  (三)被搬迁户生产性服务用房不列为房屋有效面积。

  (四)被搬迁户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由规划搬迁办公室、所在村委会、评估公司派专人上门解释或予以复核。

  第九条  规划搬迁安置对象和人口的认定:

  (一)户口和合法房产在搬迁范围内,并在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被搬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人口:

  1、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三级以下士官,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入户的士官)及配偶(不包括在外地定居或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

  2、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仍在所读院校没有变化的或没有在异地落过户的原有常住户口大中专毕业生;

  3、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和服刑的人员;

  4、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搬迁房屋内的人员;

  5、已婚嫁儿女,其户口在搬迁范围内,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6、夫妻一方家在搬迁范围内,另一方户口在外地的配偶(不包括在外地定居或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

  7、在搬迁公告公布之日前因出生、婚姻、军人复退转(需出具相关部门证明)等未登记户口的人员;

  8、按照有关政策应当列入搬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 被搬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人口:

  1、租(借)住被搬迁房屋内的;

  2、因入学、入托等原因将户口报在被搬迁范围内的;

  3、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购房补贴的人员;

  4、户口虽在搬迁范围内,但在被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5、户口虽在搬迁范围内,但已将房产转让、赠与他人的;

  6、在搬迁公告公布之日前死亡的人员;

  7、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搬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 五保户统一搬迁至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安置。

  第十条  安置方式:按照搬迁安置的有关规定,本期搬迁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统一建公寓房安置”两种方式,被搬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被搬迁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一)选择“统一建公寓房安置”:

  1、安置原则:安置户型根据可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每户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公寓安置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为:被搬迁房重置成新价(单价)×房屋有效建筑面积×110% +装潢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奖励+其他补助费。  

  2、 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依据被搬迁房屋有效面积确定,安置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选择安置房时可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作为可享受安置面积(不含因房产转让、赠与而导致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阁楼面积不计入可安置面积。

  3、安置地点:在横街南侧、横一路北侧、江南路西侧、振兴南路东侧的溪城雅苑。

  4、安置房价格:

  (1)安置房面积不超过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价格按安置价500元/㎡结合层次率结算。面积差部分,按1250元/㎡的标准执行货币化补偿。

  (2)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15%以内部分按建安价1750元/㎡结合层次率结算,超出15%(含15%)以外、50平米以内部分按优惠市场价2400元/㎡结合层次率结算。超出50平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2800元/㎡结合层次率结算。(小区物业费按金坛市有关规定执行,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收取)详见下表:

  溪城雅苑(暂定名称)层次价格表(元/㎡)

  (二)选择“ 货币补偿安置”:

  被搬迁房屋不需要实物安置的,实行货币化补贴安置方式。货币化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

  (被搬迁房重置成新价(单价)×110%+1250元/㎡)×被搬迁房屋有效面积+装潢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奖励+其他补助费。

  第十一条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屋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搬迁时仍按住宅房处理。出租(借)的住宅房,搬迁实施单位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选房办法及程序

  (一)被搬迁户自2013年6月8日开始,以每周为周期(2013年6月8为第一周,依次类推),凭《房屋腾空交接单(内含抽签序号单)》集中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签发《选房确认单》。具有选房资格的被搬迁人在规定选房时间内,不参加抽签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抽签资格。

  (二)超出奖励时间的,即7月1日零时以后,被搬迁户实行“谁先腾空,谁先选择安置房源”的原则,凭《房屋腾空交接单(内含抽签序号单)》选房,签发《选房确认单》。

  (三)被搬迁户凭《选房确认单》、补偿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安置协议;逾期的,《选房确认单》无效,搬迁实施单位不再为其保留所选房源。

  第十三条   有关补助费用、奖励规定的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以搬迁户为单位,500元/户/次,公寓安置的按两次结算,货币安置的按一次结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选择公寓置换的,被搬迁户自行解决过渡问题,按被搬迁房屋有效面积×4元/月/m2的标准补助,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预付18个月过渡费,在安置房交付时再增加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一次性结算;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面积×4元/月/m2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过渡费。过渡费不少于300元/户/月。

  (三)其他补助费:

  1、公寓安置的电话移机费每号58元,货币补偿的电话拆机费每号108元;

  2、有线电视、宽带移装费400元;

  3、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每台200元/次,公寓安置的按两次、货币安置的按一次结算;

  4、货币补偿的自来水补助450元每户

  上述各项移装手续由被搬迁户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5、小型农机具每户按500元补偿;

  (四)搬迁奖励具体措施:

  被搬迁户在奖励档次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按下列办法予以奖励。

  1、在2013年6月20日前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拆除的,享受签字奖励费3000元/户,房屋有效面积享受腾空让房费30元/平方米。

  2、在2013年6月30日前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拆除的,享受签字奖励费2000元/户,房屋有效面积享受腾空让房费20元/平方米。

  3、在2013年6月20日前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拆除的,每提前一天,奖励每户每天100元。

  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家庭小作坊和经营用房的处理

  将原房屋改作家庭作坊式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至今(房屋搬迁正式进场之日为基准向前倒推计算)的,按实际使用的面积另行补贴100元/m2;将原房屋改作商业经营用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至今(房屋搬迁正式进场之日为基准向前倒推计算)的,按实际使用的面积另行补贴200元/m2;但将违章建筑改作家庭作坊或经营用房的,一律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给予补偿后的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属于搬迁实施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十六条  结算方式:

  (一)货币安置的结算方式:被搬迁房屋完全拆除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补偿款。

  (二)安置房安置的结算方式:安置房竣工后,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户进行结算。被搬迁户搬迁补偿价款不足以支付安置房房款的,应在结清安置房房款差额后,交付安置房(钥匙)。被搬迁户搬迁补偿价款超过支付安置房房款的,五个工作日结清补偿款余额,同时交付安置房(钥匙)。

  第十七条  有关情况公示:

  (一)本次搬迁工作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有序进行,对搬迁政策、安置房源、搬迁补偿、安置结果、相关信息等实行公开,并在直溪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所在村委会、被搬迁自然村的商业繁华区、人口密集区进行公示。搬迁工作本着平等沟通、协商的原则,搬迁工作人员和被搬迁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搬迁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循廉政和回避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被搬迁人请客、钱物、礼品。希望广大被搬迁人对负责实施搬迁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帮助和支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被搬迁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搬迁安置补偿款的,予以追回并追究其责任。

  (二)如对上述内容有疑问,被搬迁户可到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工作人员咨询。

  (三)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直溪镇人民政府大院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三个现场办公点,分别位于直溪村、直里村、坞家村三个村委内。

  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储玮清   电话:0519-82448233

  直溪村村委会   联系人:张锁明   电话:0519-82445586

  坞家村村委会   联系人:王洪生   电话:0519-82448689

  直里村村委会   联系人:李小留   电话:0519-82446373

  第十八条   搬迁过程中如遇到未能涵盖及其他问题,由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镇搬迁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直溪镇绿化苗木评估指导价格 

                                                                                                                       直溪镇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附件: 直政发29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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