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局党委同意,现将《2013年度金坛市公安局思想政治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金坛市公安局
2013年3月19日
2013年度金坛市公安局思想政治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以及省厅相关要求,结合常州市局《2013年度县级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和我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各派出所、局机关各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共分四个方面内容,实行百分制考核。
1.忠诚。政治理论修养、核心价值观教育、经常性思想工作。
2.进取。能力建设、典型选树、调查研究、工作创新。
3.阳光。打造文化品牌、公安宣传工作、深化作风建设。
4.人本。建设“美丽警营、幸福警队”、规范辅管工作、倡导见义勇为。
每个考核项目设基本分,依据考核标准逐条进行评分,每条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三章 计分标准
第四条 忠诚(30分)
(一)政治理论修养(10分)
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及时将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等传达给广大民警。未及时传达学习,在上级机关组织的相关测试中个人成绩低于60分的,每人(次)扣0.1分。
(二)核心价值观教育(10分)
1.深化“道德讲堂”建设(5分)。有条件的所队建成标准的“道德讲堂”得3分;按要求组织活动得1分,每少一次扣0.1分;获评“常州好人”每人(次)加0.1分。
2.按规定开展警营恳谈活动(5分)。基层所队每少一次扣0.2分。
(三)经常性思想工作(10分)
1.队伍研判。按照《金坛市公安局队伍建设情况研判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各派出所、局机关各单位以例会形式每周研判。研判书面材料于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政工室。未开展分析研判或上报研判书面材料的,每少一次扣0.2分。
2.谈心家访。未按《金坛市公安局队伍建设情况研判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开展谈心、家访活动,经查实,每少一次扣0.1分。
3.动态报送。按照《关于加强民警婚姻变化情况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掌握、上报民警家庭变化情况;及时上报民警因公伤亡情况,未及时上报被上级追究或通报的,每次扣1分。
第五条 进取(30分)
(一)能力建设(10分)
1.完成年度训练任务(5分)。未按规定落实教育训练相关部署的,每少一项扣0.5分。
2.认真组织民警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5分)。根据各单位参训学员训练成绩折算。
(二)典型选树(10分)
1.年内本单位推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有影响的先进典型的(以学习决定为准),分别得10分、8分、5分、1分;民警被评为公安英模、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一、二等功的,分别得10分、5分、3分、2分;民警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劳动模范、巾帼建功标兵、新长征突击手的,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同一民警获多项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荣誉加分,不重复计分。
2.年内本单位被授予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荣誉称号的(五一劳动奖状、巾帼岗、青年文明号、青少年维权岗、优秀基层所队),分别得10分、5分、3分、1分;荣立集体一、二等功的,分别得5分、3分。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荣誉加分,不重复计分。
(三)调查研究(10分)
1.按照《全市公安政工信息调研考评办法》,及当年度《关于做好公安政工信息调研工作通知》要求,完成全年政工信息调研任务的,得5分。
2.政工信息调研工作排名列第一名的得5分、第二名得4.5分,以此类推。
(四)创新成果
1.思想政治工作成效突出或有创新,在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组织的会议上专题介绍经验的(需提供整套会议材料),分别加3分、2分、1分。
2.思想政治工作成效突出或有创新,受到中央或公安部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常州市委市政府或省厅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分别加5、3、2分。因同一内容受多名领导批示肯定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计分。
此款为加分项。
第六条 阳光(30分)
(一)建设“美丽警营”(10分)
1.在上级组织的内务管理等检查、抽查中,被扣分的,按平均分值扣分;被常州市局通报点名批评的,每次扣5分;被取消“内务管理达标单位”资格的,扣3分。
2.因内务管理不到位被省厅通报点名批评的,每次扣3分。
(二)活跃警营文化
1.在国家级文化创作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2、1分;在省(部)级文化创作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1、0.5分;市(厅)级文化创作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5、0.2分;在县(处)级文化创作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5、0.3、0.1分。
2.在省(部)级组织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获团体一、二、三名的,分别加2、1、0.5分;在市(厅)级组织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获团体一、二、三名的,分别加1、0.5、0.2分;在县(处)级组织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获团体一、二、三名的,分别加0.5、0.3、0.1分。个人获奖比照团体折半计分,但不重复计分。
此项为加分项。
(三)公安宣传工作(10分)
按照《金坛市公安局新闻宣传工作评比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加扣分。
(四)深化作风建设(10分)
1.执行力(5分)。(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工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工作未落实执行的,每次(项)扣0.2分。(2)妥善安排民警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因工作安排不到位或未经请假同意,民警没有正常参加活动的,每人次扣0.5分。(3)认真落实所队长、教导员绩效考核。未落实考核的,每少一次扣1分;考核中弄虚作假,被上级抽查发现或经投诉查实的,每次(项)扣0.2分。
2.群众满意度(5分)。按照《全市公安机关群众工作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考评计分。
第七条 人本(10分)
(一)建设“幸福警队”(5分)
按照《金坛市公安局从优待警五项规定》开展优抚工作,未落实的每次扣1分。
(二)规范辅管工作(3分)
未按《金坛市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上级通报的,每人次扣1分。
(三)倡导见义勇为(2分)
未按要求开展见义勇为工作,被上级通报的,每次扣1分。
以上考核加扣分均不超过本款(项)分值。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采用下考一级的方式每月组织,由市局政工室对各派出所、局机关各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 每月20日为当月工作数据截止日,当月工作数据截止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当月的思想政治工作绩效考核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本办法考核得分×10%,即为该单位综合绩效考评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得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部)级指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以及相当级别单位;市(厅)级指常州市委、市政府和省厅以及相当级别单位;县(处)级指市委、市政府和常州市局以及相当级别单位;局(科)级指本局以及相当级别单位(以相关文件落款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工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