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交通运输局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贯彻执行。
二Ο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费用额度为预可、工可、环评、洪评、稳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以下简称A类项目)在30万元以下或者道路桥梁维修、交通附属(或安全)设施改建、办公场所装修、绿化及养护等(以下简称B类项目)在50万元以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A类项目费用额度在30万元以上或B类项目费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执行,以公开招标方式进入相关招标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四条 本办法按A、B两类项目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A类项目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或B类项目10万以上至50万元以下三个层次分别执行。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招投标办)为本办法制定、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数据库组建、管理和抽取;局纪委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第六条 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各类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选择必须在局招投标办组织下按相应程序实施。
第九条 所有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招标文件应报局招投标办备案。局招投标办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在完成立项审批、项目报建、施工图纸审核(附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批复等工作程序后(不包括预可、工可、环评、洪评、稳评、勘察、设计),由局招投标办根据项目不同费用额度,分别采用随机抽签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随机抽签和邀请招标对象,必须是局招投标办数据库中记录确认单位。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时,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内容、规模、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和时间,以及收取费用;
(五)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六)其他必须告知投标人事项。
第十二条 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中A、B两类项目费用额度在5万元以下及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中A类项目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或B类项目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A、B两类项目费用额度在5万元以下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在局纪委监督下,由局招投标办选取三家以上单位后、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一家单位(费用由建设单位提前明确);本办法第二条中,A、B两类项目费用额度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局招投标办主持、在局纪委监督下,以抽签方式从局数据库中随机选取三家以上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给定最高限价报价,以评审最低价为中标单位;本办法第二条中,A类项目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或B类项目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局招投标办主持、在局纪委监督下,从局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三家及以上单位邀请招标,被邀请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技术资料及工作内容要求进行邀请投标报价,采用合理最低价或经评审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局招投标办、相关监督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被选定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须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应持确认单在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依法开展各项代理(或施工)工作。
第十六条 确认单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名称及批准文号;
(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及行业监管部门;
(三)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名称;
(四)选取确定时间;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不具备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单位)或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及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或单位),都无资格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不理解之处,应在投标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因投标人私自猜测造成投标文件错误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投标报名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提交保证金,在开标前提交至规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本办法第二条中A类项目费用,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等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下浮建设单位规定降价率收取相关费用;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本办法第二条中B类项目费用,参照相关定额造价下浮建设单位规定降价率计算或建设单位规定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邀请招标:
(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或者隶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三)如以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方式参与招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轮流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签名)。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要求密封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邀请招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对合同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自签定代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监 管
第二十九条 小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局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局纪委全程参与监督。
第三十条 局招投标办对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建立数据库详细记录其经营行为、资信状况、不良行为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考评结果定期更新库内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局招投标办对入库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每年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随机抽签资格并清除出库:
(一)被随机选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施工);
(二)申请入库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查;
(四)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接招投标代理业务;
(五)受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六)违规编制招标文件、非法干涉招标活动及存在有悖法律法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在所参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列入违法违规档案,并在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我市所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在随机选择确定各类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过程中,对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数据库入库说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数据库入库说明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所设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数据库入库条件,在“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金坛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向社会发布公告。符合报名条件的单位可提出入库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入库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当具有甲级从业资质;特殊专业或代理项目投资额度低于1000万元、技术简单、招标内容单一的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对于具有暂定级资质但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可代理(或施工)投资额度低于300万元项目;各类预可、工可、环评、洪评、稳评、勘察、设计、监理等都具有乙级以上资质。
(二)资信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三)具有良好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及相关专业招标代理业绩。
(四)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相关专业人员。
(五)能严格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自觉公正履行职责。
(六)承诺遵守代理机构库管理有关规定。
二、申请入库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入库申请书(包括近三年来资信情况及服务承诺事项);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政府投资项目各类项目业绩证明;
(四)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专业人员情况表。
三、同一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具有多个专业资质等级的,允许按专业同时申报各专业代理(或施工)业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入库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进行评审,通过对申请入库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并按专业资质进行分组,原则上每组不少于5个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
五、金坛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金坛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纳入数据库内。
金坛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数据库入库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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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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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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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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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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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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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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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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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该单位进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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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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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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