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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烟酒采购领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67/2013-000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交通运输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交运办﹝2013﹞21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3-04-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烟酒采购领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烟酒采购领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坛交运办﹝2013﹞21号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烟酒采购领用管理规定》,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Ο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公务接待烟酒采购领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烟酒采购领用管理工作,压减消耗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接待烟酒包括香烟、白酒、红酒等物品。

  第三条 采购公务接待烟酒要确保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四条 采购公务接待烟酒价格含税价在内。

  第五条 公务接待烟酒采取先询价、后采购方式进行。

  第六条 局市场询价小组:组长由局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和局财务审计科科长组成。

  第七条 市场询价小组每季度应对所需采购烟酒价格进行市场调查,主要到本市大型商场(华润、一百、大统华、华润苏果等)询价,以同一品牌同一类型烟酒门市最低价作为本季度采购指导价。采购指导价报局党政联席会备案。一般情况下,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询价并提供采购指导价;特殊情况下(临时需求或市场波动较大),在采购前当日询价并提供采购指导价。

  第八条 局采购人:由局办公室安排两人。

  第九条 采购人依据采购指导价选定供应商并报局分管采购领导确认。供应商须是合法商家并能提供正规发票。所采购烟酒价格不得高于采购指导价。

  第十条 公务接待烟酒采购后,交由局办公室指定人员妥善保管。采购人不得参与保管。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时需领用烟酒的,根据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烟酒采购费用须在发票后附带询价结果证明并按局正常程序报销。

  第十三条 在外开展公务活动期间临时需要购买烟酒的,经局分管采购领导同意后可适量购买。发票报销按局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局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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