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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文化指导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11/2013-00008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文广体字〔2013〕6号 发布机构 文化广电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3-03-05 公开日期 2013-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文化指导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文化指导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文广体字〔2013〕6号

  为全面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现将《金坛市文化指导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文化广电体育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金坛市文化指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规范文化指导员工作,加快推动我市文化强市、人文金坛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指导员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为”方向,坚持“自发自愿、规范引导、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和“三贴近”原则,努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民间艺术,学习和借鉴一切优秀文化艺术,促进群众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需求的新要求、新期待。
        第三条  文化指导员是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者、文化工作的宣传者、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文化阵地的维护者。
        第四条  文化指导员是指具有一定文化专业技能,热心文化事业,自愿奉献时间和精力,为基层群众提供公益性、经常性文化艺术服务,参加文化服务活动的志愿人士。
        第五条  文化指导员的主要工作
       (一) 组织、指导、策划或参与开展镇(区)、社区(村)等基层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活跃基层文化氛围;
       (二) 深入生活,努力创作,在镇(区)、社区(村)等大力推广体现时代精神、有一定艺术水平、具有浓厚地区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作品;
       (三) 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培训或指导;
       (四) 经文化部门或文化馆、站聘请担任文化活动的评委或裁判;
       (五) 参加省、市、县(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六条   市文化馆负责对全市文化指导员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各镇(区)文体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文化指导员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文化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 在音乐、舞蹈、戏曲、书法、美术、摄影以及艺术编导、手工技艺等方面有一定专业特长和艺术水平;
      (二) 能经常性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辅导活动,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
      (三) 自愿为群众文化工作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为文化指导员的,由市文化馆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登记造册,并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文化馆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文化指导员学习和培训。
        第十条  文化指导员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由聘任部门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可以续聘,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文化指导员不能坚持正常开展工作以及有其他影响文化指导员声誉行为的,由市文化馆进行解聘,并报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优秀文化指导员评选活动,检查文化指导员工作的管理及开展文化活动的工作情况,对优秀文化指导员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市文化广电体育局。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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