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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开展2013年度常州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经我局许可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2013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经金坛市教育局许可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市教育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均需接受年检。
二、检查内容
1. 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及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等情况。
2. 学校建设情况。本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办学设备设施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3. 办学管理情况。本年度在行政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三、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工作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2月20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月16日为自查阶段。由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总结2013年的教育培训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包括依法办学、学校建设和办学管理等基本情况),填写《金坛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一)、《金坛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附件二)、《金坛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三),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由办学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年度审计,财务审计所需时间较长,务必抓紧进行),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阶段:2014年1月10日—20日为本局受理审查阶段。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3年度工作总结;
2)《金坛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金坛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金坛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3)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公办单位为备案批复复印件;
5)物价《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民办培训机构可以提交2013年培训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7)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在1月20日前送金坛市教育局教育科(1)办,联系人:李长志,联系电话:82801837。对不能按时送检材料或材料不全者,将暂缓年度审核。
第三阶段:2014年1月21日—2月20日为验证和总结公布阶段。市教育局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9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年检进行总结,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经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可继续办学;对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将限期整改,未经复查合格,不得面向社会招生。自动放弃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办学机构,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学机构实施过程管理的重要抓手,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年检及时、顺利完成。
附件:1.《金坛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
2.《金坛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
3.《金坛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金坛市教育局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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