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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13-0000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发改价[2013]13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3-03-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坛发改价[2013]13号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13]12号)精神,我市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省通知精神,我市90号汽油Ⅱ(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9640元(折每升7.21元)降低到每吨9330元(折每升6.98元),每吨降低310元,每升降低0.23元;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8805元(折每升7.53元)降低到每吨8505元(折每升7.27元),每吨降低300元,每升降低0.26元;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降低。降低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倒扣每吨300元的基础上,再倒扣运杂费,运杂费标准为30公里(含)以内20元/吨;30公里以上每吨公里0.67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车用天然气价格暂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五、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石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执行,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及时向价格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密切关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七、调整后的价格从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林局。

  金坛市发改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印发

  附表:

   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品 名

  最高批发价(元/吨)

  最高零售价

  配送

  自提(30公里以内)

  元/升

  元/吨

  90#汽油

  9030

  9010

  6.98

  9330

  93#汽油

  9590

  9570

  7.40

  9890

  97#汽油

  10150

  10130

  7.82

  10450

  0#柴油

  8205

  8185

  7.27

  8505

  90#国IV汽油

  9440

  9420

  7.29

  9740

  93#国IV汽油

  10024

  10004

  7.72

  10324

  97#国IV汽油

  10609

  10589

  8.16

  10909

  注:表列价格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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