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13]12号)精神,我市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省通知精神,我市90号汽油Ⅱ(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9640元(折每升7.21元)降低到每吨9330元(折每升6.98元),每吨降低310元,每升降低0.23元;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8805元(折每升7.53元)降低到每吨8505元(折每升7.27元),每吨降低300元,每升降低0.26元;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降低。降低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倒扣每吨300元的基础上,再倒扣运杂费,运杂费标准为30公里(含)以内20元/吨;30公里以上每吨公里0.67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车用天然气价格暂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五、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石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执行,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及时向价格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密切关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七、调整后的价格从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林局。
金坛市发改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印发
附表:
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品 名
|
最高批发价(元/吨)
|
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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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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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提(30公里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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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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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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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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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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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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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
|
9330
|
93#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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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0
|
9570
|
7.40
|
9890
|
97#汽油
|
10150
|
10130
|
7.82
|
10450
|
0#柴油
|
8205
|
8185
|
7.27
|
8505
|
90#国IV汽油
|
9440
|
9420
|
7.29
|
9740
|
93#国IV汽油
|
10024
|
10004
|
7.72
|
10324
|
97#国IV汽油
|
10609
|
10589
|
8.16
|
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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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列价格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