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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13-0000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发改价[2013]7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3-03-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坛发改价[2013]7号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13]7号)精神,我市自2月25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成品油价格提高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省通知精神,我市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9340元(折每升6.99元)提高到每吨9640元(折每升7.21元),每吨提高300元,每升提高0.22元;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8515元(折每升7.28元)提高到每吨8805元(折每升7.53元),每吨提高290元,每升提高0.25元;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提高。提高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附表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倒扣每吨300元的基础上,再倒扣运杂费,运杂费标准为30公里(含)以内20元/吨;30公里以上每吨公里0.67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车用天然气价格暂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五、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

    六、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石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价格执行,确保市场供应,并及时向价格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密切关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八、调整后的价格从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林局。

金坛市发改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印发

 

 

 

附表:

 

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品 名

最高批发价(元/吨)

最高零售价

配送

自提(30公里以内)

元/升

元/吨

90#汽油

9340

9320

7.21

9640

93#汽油

9918

9898

7.64

10218

97#汽油

10497

10477

8.08

10797

0#柴油

8505

8485

7.53

8805

90#IV汽油

9750

9730

7.52

10050

93#IV汽油

10353

10333

7.97

10653

97#IV汽油

10956

109536

8.42

11256

注:表列价格自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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