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科室、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现将《金坛市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坛市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金坛市规划局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10日
金坛市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1条 为规范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
第3条 工业项目规划建设指标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除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中相对应行业规定的指标执行外,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容积率不小于0.8;建筑密度不小于45%;绿地率不大于13%(除特殊要求的除外)。
若某些行业在《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中没有相对应的指标,则由规划、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规划指标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4条 工业项目的总用地面积按围墙控制线范围计算。
第5条 工业项目用地中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须符合以下规定:
(1)、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须小于7%;
(2)、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须小于7%;
第6条 工业项目中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具体用地范围划分及用地面积计算按下述办法进行:
(1)、规划布局有明确功能区的按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分布区域有围墙隔离的按围墙范围内计算,无围墙的按公共道路中心线划分计算,接壤成片绿地按建筑边界外2.5米计算。
(2)、规划布局无明确功能分区的,按建筑周边道路中心线或建筑间距中心线划分计算,接壤成片绿地按建筑边界外2.5米计算,其他无法区分的按建筑边界外3米计算用地范围。
(3)、混合建筑的按上述两种情况计算后按照各功能建筑面积分摊用地面积。
(4)、独立设置的厕所、配电房、门卫可不纳入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7条 根据工业用地项目特点,高度大于等于8米的单层工业厂房可按两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但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面积。
第8条 原已出让的工业项目,征求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按原规划条件执行,但宜尽量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其中绿地率按本办法执行。
第9条 各镇、区在申请工业项目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向市规划局提供与投资建设单位签定的投资协议、用地红线和所属的工业行业类别及建设规模。
第10条 建设单位须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有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11条 特殊工业项目需突破上述规划建设指标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12条 本办法由金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金坛市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坛规发〔2010〕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