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商务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79/2013-0000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 商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商字〔2013〕39号 发布机构 商务局
产生日期 2013-06-01 发布日期 2013-06-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坛商字〔2013〕39号

    近期,国家商务部以及省商务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文件(商办秩函[2013]241号、苏商秩函[2013]521号),要求各商贸企业严禁制售涉及党和政府机关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为做好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的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净化市场环境,自觉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

    一段时期以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名义制售“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商品,不仅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更影响了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及声誉。各商贸企业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抵制销售此类产品,从而能够更好的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形式

    (一)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特供”、“╳╳机关专供”。

    (二)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机关服务中心特供”。

    (三)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工作会议特供”。

    (四)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

    类似的“特供”、“专供”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三、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各类商品

    各商贸企业、酒类经营企业要严禁制售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商品。各大商场、超市、专卖店、酒店等销售企业要重点进行自查工作,取消此类商品的销售;全市各商贸企业要积极配合好有关部门的检查。并积极对涉及盗用中央国家机关名义制售“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商品进行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12312。

    金坛市商务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