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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死猪病害猪肉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79/2013-0000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商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商字〔2013〕27号 发布机构 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13-04-29 公开日期 2013-05-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死猪病害猪肉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死猪病害猪肉监管工作的通知
坛商字〔2013〕27号

  近期,上海等地发生的死猪事件,又一次给我们敲响警钟,为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出场(厂)肉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死猪病害猪肉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1、屠宰企业要加强进场(厂)生猪检验,进场(厂)生猪必须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禁止死猪、病害猪和其它来历不明的生猪入场(厂)。

  2、对于送至屠宰场(厂)时已死和待宰期间死亡或发病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丢弃、转运、出售,必须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出的病害肉、有害腺体及其它不可食用的产品(包括残渣油脂等),也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得出场(厂)。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商务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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