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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加快镇工业集中区科学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 014138836/2013-0000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工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13-05-24 公开日期 2013-05-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加快镇工业集中区科学发展的意见
 
金坛市加快镇工业集中区科学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集中区建设水平,打造工业经济发展平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产业集聚,壮大镇域经济规模,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1.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高起点编制和完善工业集中区规划。工业集中区规划要符合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功能布局,留足发展空间。

      2.明晰产业规划。各工业集中区应以现有主导产业为依托,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围绕各自产业特点,加快产业集聚,着力打造特色产业集聚区。

      二、明确建设目标

      3.用2-3年时间,各镇工业集中区实现规划范围内3-5平方公里(金城镇8平方公里)核心区域的四通一平。

到2015年,全市新建标准厂房8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2013年各镇合计新建标准厂房20万平方米以上。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4.加大拆迁安置力度,尽快形成一批连片熟地,以适应项目建设的需要。

      5.基础设施建设应提高标准,适度超前。道路全部黑色化。除高压线外,管线预埋入地。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能保证集中区所有企业的生产环保要求。

      四、促进节约集约发展

      6.提高投资强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项目,引导入驻标准厂房。

      五、加大投融资力度

      7.各镇工业集中区单独设立投融资平台,整合资源,为工业集中区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BOT、BT等方式参与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保障措施

      8.加强领导。市开发区和镇工业集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工业集中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9.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经市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即可进入“绿色通道”办理。

      10.政策扶持。对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实行财政扶持(具体办法见附件1)。对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实行扎口优惠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11.将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纳入镇年度重点工作考核。

      本意见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镇工业集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扶持办法

 

一、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1.工业集中区道路建设补贴

由镇出资新建的工业集中区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按道路建设面积给予补贴。标准为60元/平方米。

二、标准厂房建设奖励

1.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出让,其契税市留成部分、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和国土部门规费后全额返还各镇。

自标准厂房建成出租之日起6 年内,取得租金所缴纳的税收市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 年全额、后3 年减半政策直接奖励给投资者。

2.镇、村集体投资的二层、三层、四层及以上标准厂房,分别按每平方米80元、100元、120元奖励。其他主体投资的,分别减半奖励。

经济薄弱村建设的标准厂房,按《关于印发金坛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行动计划的通知》(坛委发〔2012〕23号)执行。

三、说明

1.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容积率原则上不小于1.0。

2.各镇在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方可申报政策扶持项目。


 

附件2

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扎口收费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征收单位

收费依据

非工业项目收费标准

工业项目收费标准

1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建局

苏价费〔1998〕286号

7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乡镇不收)

2

人防建设费

人防办

坛政发〔2005〕11号;

坛委发〔2005〕35号

48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5元/平方米

(只收开发区、金城镇)

3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墙改办

苏财综〔2008〕43号

1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竣工后按规定返退)

1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竣工后按规定返退)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费

防雷中心

苏价服〔2006〕266号

1元/平方米,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加收10%

0.6元/平方米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散装办

苏财综〔1999〕69号

2元/平方米(竣工后按规定返退)

2元/平方米(竣工后按规定返退)

6

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房管处

苏价服〔2008〕308号

住宅、车库、车位:80/户

0.1元/平方米

苏价服〔2008〕167号

非住宅:550元/户

7

规划技术服务费

规划管理中心

坛价费〔2003〕39号

商业1.3元/平方米,住宅1.2元/平方米,工业1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乡镇不收)

0.5元/平方米

8

白蚁防治费

白蚁防治公司

常价房〔2000〕147号

七层以下:2.3元/平方米(含第7层);八层以上:0.7元/平方米(含第8层)

1.5元/平方米

9

房产测绘费

房产测绘中心

坛价费〔2009〕88号

坛财联〔2009〕154号

住宅:1元/平方米;商住楼:1.5元/平方米;综合楼及其他:2元/平方米

1.3元/平方米

10

建筑放线费

规划测绘所

财建〔2009〕17号

1幢为1件,3278.85元/件(4个点)

0.5元/平方米

11

地形测量费(包括竣工后测量)

规划测绘所

国测财字〔2002〕3号

294元/亩(0.44元/平方米)

0.2元/平方米

12

档案服务费(整理、编制、寄存)

住建局

坛价费〔2005〕88号

1元/平方米

0.9元/平方米

13

审图费

住建局

(审图中心)

苏价服〔2005〕146号

特级、一级项目:1.568元/平方米;二级项目:1.456元/平方米;三级项目:1.344元/平方米

0.8元/平方米(重点工业免收)

14

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

城管局

坛政发〔2005〕55号

新建、改建、扩建:1.5元/平方米;单位和经营用房装饰修缮:3元/平方米;拆迁房屋:1.5元/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乡镇不收)

15

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费

教育局

坛政办发〔2010〕102号

40元/平方米(乡镇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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