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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颁发金坛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3-0011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13〕14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颁发金坛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金坛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
坛政发〔2013〕146号

  现将《金坛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颁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金坛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事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 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费用免除的对象

  在金坛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且不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逝者):

  (一)具有金坛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驻坛部队的现役军人;

  (四)由市公安局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五)在金坛本地死亡,但到外地火化的上述对象不在费用免除范围。

  二、费用免除项目及标准

  在金坛市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按下列标准予以免除:

  (一)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具;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100元/天);

  (三)普通炉遗体火化费680元;

  (四)市殡仪馆提供的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上述费用标准为各单项最高免费限额,合计总额不超过1580 元,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自理。未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能抵充其他殡葬收费项目,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节余不返,非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理。

  逝者为原享受殡葬补助政策的城乡低保、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八类人员的,还可免除市殡仪馆遗体普通告别厅租用费和在市殡仪馆免费寄存骨灰1年。

  对市公安局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产生的所有遗体处理费用实行全免。

  三、操作程序

  (一)符合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金坛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逝者其他证明材料(逝者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的,应提供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逝者为驻坛部队现役军人的,应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逝者为原享受殡葬补助政策的城乡低保、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八类人员的,应提供户籍所在镇区民政办出具的注有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事项,由市殡仪馆通过市人社局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对符合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条件的,由市殡仪馆按照不超过规定标准且实际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予以直接免除;对情况复杂无法当场核实确定或者相关材料不全的,丧事承办人应先行缴费,在1个月内凭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退费手续。

  (三)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条件的逝者,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殡仪馆办理火化的,其丧事承办人可在3个月内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殡仪馆按最高免费限额1580元报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四)市民政局负责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的相关工作。

  四、费用结算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先由市殡仪馆垫付,按季度进行财政结算。

  (二)市殡仪馆应在费用免除结算前,填写《金坛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结算清册》,经市民政局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核报,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清册》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市殡仪馆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市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市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四)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殡葬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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