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今冬明春护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护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市本次森林防火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从事一切非生产性用火活动,包括烧荒、野外吸烟、野炊、烧香、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炮竹、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火把照明、埋设雷管和枪械狩猎等;确属生产性需要的用火,如爆破、勘察、开采矿石等,必须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后方可作业。
三、林区各镇及各防火责任单位要在做好各项防火准备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山区学校和家长要教育学生和子女,严禁在林区玩火、纵火,避免引发森林火灾。
四、进入林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各项规定,服从护林人员和林区管理人员的管理,主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旅游服务单位要对游客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火源管理。
五、林区各镇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林区散葬坟墓的清理和搬迁工作,突击将散坟全部迁出林区。因故暂未能迁出的,严禁到林区内上坟烧纸及其它形式的非法用火。
六、市政府根据气候及火险等级情况,将适时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尤其是春节、二月半、清明节、茅山登山节期间,对茅山风景旅游区、散坟较为集中的林区等重点地段,林区各镇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加大巡查力度,严加防范,不留死角和盲区,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七、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要严格按照森林火灾归口逐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确保信息畅通,不得迟报、瞒报和误报。扑救过程中要注重专业扑救和群众扑救的有机结合,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八、公安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违反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特此通告。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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