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规定,确保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我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近期须抓紧落实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1.严格落实辐射环境监测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开展辐射环境监测,至今还没有开展2013年度辐射环境监测的,请尽快联系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2.认真编制上报年度评估报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请各单位按照年度评估报告的内容认真检查对照进行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加以整改,不留隐患。年度评估报告报送方式:常州市环保局发证的单位报送至常州市环保局核管处,省环保厅发证的单位报送至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同时报送常州市环保局核管处。
3.及早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到今年底或明年初,我市将有17家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为进一步做好续证工作,确保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连续有效性,请各单位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供有关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报告;
(2)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申请当年的辐射监测报告;
(4)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5)《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联系人:贲雪笙,联系电话:0519-82360500。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