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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3-0003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环委〔2013〕17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3-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坛环委〔2013〕17号

  为加强我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进一步明确金坛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金坛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要求,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1.金城镇人民政府、尧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钱资湖重要湿地的保护工作。

  对钱资湖重要湿地限制开发区内,禁止开垦和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擅自采沙、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向湿地内排放未达标污水、倾倒可能危害水体和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固体废弃物。对钱资湖湖体垃圾要及时进行清理,周边居民生活污水要接管,送至金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或金坛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薛埠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向阳水库水源涵养区、茅东山地水源涵养区、四棚洼生态公益林、方山(金坛市)森林公园的保护工作。

   对向阳水库水源涵养区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限制开发区禁止新建任何影响水源水质和有损蓄水功能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区内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积极实施封山育林、封山护林,促进植被恢复;禁止商业性采伐活动,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对茅东山地水源涵养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新建任何影响水源水质和有损蓄水功能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区内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积极实施封山育林、封山护林,促进植被恢复;禁止商业性采伐活动,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对限制开发区内的餐饮业实施接管工程,确保无废水排入保护区。

  对四棚洼生态公益林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商业性采伐、砍柴、采脂和狩猎等行为;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应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已建项目对生态公益林生态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对方山(金坛市)森林公园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设施建设和旅游开发活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尧塘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尧塘花木种植特殊生态产业区的保护工作。

   对尧塘花木种植特殊生态产业区限止开发区禁止从事露天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禁止建设对土壤、水体、空气造成污染的项目,已造成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

  4.直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天荒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天荒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禁止建设对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对已建并可能对水源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禁止开垦和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擅自采沙、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对限制开发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实施接管工作,对胜利河、吕坵河等河道进行垃圾清理工作。

  5.儒林镇人民政府、金城镇人民政府、指前镇人民政府:负责长荡湖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工作。

   对长荡湖重要渔业水域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限制开发区禁止使用严重杀伤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严禁捕捉受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对已建并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活动。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已建的有碍行洪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禁止倾倒、堆放、填埋、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下列情形:缩小洪水调蓄区面积,影响洪水调蓄区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破坏洪水调蓄区的生态环境。

  6.金坛市农林局:根据农林局的工作职责,负责对八个生态功能区宜林地复绿、生态修复,植被保护,对水体实施生态养殖和水生植物保护与恢复,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周边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减少使用量等工作。

  7.金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局的工作职责,负责对茅东山地水源涵养区等保护区矿山及压废地复绿等工作。

  8.金坛市住建局:根据住建局的工作职责,负责对钱资湖底泥和长荡湖饮用水源地周边清淤等工作。

  9.金坛市环保局:根据环保局的工作职责,负责对八个重要生态功能区牵头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在保护区内,禁止审批影响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的项目;对饮用水水源地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消除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建立水源地水质的日常检测制度,定期公布检测结果等工作;

  10.金坛市发改局(市旅游局):根据市发改局(市旅游局)的工作职责,负责对方山(金坛市)森林公园朝阳洞景点进行修复性保护等工作。

  11.金坛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局的工作职责,负责对向阳水库水源涵养区、茅东山地水源涵养区等的保护工作。对库区水源的保护,库区沿岸防护林的建设,会同市住建局对钱资湖、长荡湖底泥清淤等工作。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公益性强、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分工协作,认真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这一生态“红线”得到有效保护。

 

金坛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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