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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各镇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3-001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3〕17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3-12-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各镇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各镇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3〕171号

  《金坛市各镇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金坛市各镇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进一步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州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各镇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市人民政府与各镇区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部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区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区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坛政办发〔2013〕171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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