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坛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金坛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线以“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为原则,全面受理、办理、落实、反馈群众的非紧急诉求。
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热线受理非紧急类咨询、建议、求助、投诉等,具体包括:
(一)政策咨询。对法律法规、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社会公共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二)困难求助。企业和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三)监督投诉。对地方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第四条 对于反映以下内容的诉求,热线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权限范围的事项;
(二)已进入诉讼、仲裁、复议程序的事项;
(三)涉及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的事项;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事项;
(五)其他超出政府公共行政权限的事项。
对群众反映的不属于热线受理范围的事项,热线受理人员负责做好解释、告知办理部门联系方式。
第五条 群众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途径表达诉求。
金坛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可直接拨打“12345”或编辑短信发送至“82662345”;登录金坛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或部门信箱。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热线由“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热线办”)和各承办单位组成工作网络,共同承担群众诉求受理办理职能。
第七条 热线办主要职责:
(一)热线实行24小时受理工作制,对不能直接答复的诉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相关职能部门限时办理;职责不明确的事项由热线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对群众诉求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协调处理任务单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任务单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
(三)对热线工作人员、承办单位的办事效率、工作质量等实施日常监管和量化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镇年度综合考核、市级机关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四)定期汇总、分析、通报群众诉求及其处理情况,拟定热线工作规划和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五)建立完善与政风行风热线的联动机制。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受理呈批、办理答复、审结归档、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明确1名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群众诉求处理工作。
(二)将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政策法规、服务承诺等生成“12345”系统知识库。政策法规发生变更的,应在10日内完成部门知识库的更新。
(三)响应热线启动的三方通话,直接答复群众诉求。
(四)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答复群众诉求,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热线办审核、备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热线办工作流程:
(一)受理。由热线话务员和管理人员受理各类诉求,记录、整理有效信息。
(二)分类处理。热线话务员根据群众反映情况具体分析:
1.对于比较明确的咨询、求助类问题,直接答复群众;
2.对反映问题紧急、需要当即解答,而话务员无法直接答复的问题,则由话务员启用“三方通话”,实现诉求人、话务员、承办单位联系人三方直接通话进行答复;
3.对无法直接解答的诉求,实行交办任务单方式处理;
4.对于不能办理的及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派单。热线办根据诉求内容派发任务单到相关承办单位:咨询、求助、建议类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承办单位在完成对诉求人的答复后,及时向热线反馈任务单办理情况、答复内容等。
(四)回访。由热线话务员对部门反馈的任务单实行100%回访,并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办结。对回访完毕的任务单实行办结归档。承办单位办理不彻底的任务单二次派单后仍未结案的,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其他方式督办。
第十条 承办单位任务单办理流程:
(一)收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查收任务单,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对不属于部门职能范围的任务单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任务单,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承办单位应在签收任务单后1个工作日内与诉求人核实反映的问题,并根据交办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办理诉求。承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热线办提出延时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三)反馈。承办单位应在任务单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告知诉求人,并向热线办反馈任务单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市热线办和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公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热线办和承办单位只向诉求人答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群众诉求过程中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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