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意见》(坛委发〔2012〕5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发改局自2013年3月1日起,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
(一)权限内备案类项目的备案。
(二)权限内投资项目的核准(除外资)。
(三)权限内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
1. 建议书的审批;
2. 可研报告的审批;
3. 初步设计的审批。
(四)节能评估审查。
上述管理权限由开发区加盖“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公章行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需向省、常州市进行申报的材料,由市发改局采取“见章换章”(市发改局在收到开发区的申报材料后,即对申报材料予以换盖本局公章)的方式进行申报。
二、市经信局自2013年3月1日起,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
(一)权限内内资企业技改类项目备案:由开发区加盖“金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专用章2”公章行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权限内核准目录以内项目的核准:由开发区加盖“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公章行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权限内化工项目的会审:由开发区牵头相关部门会审。需报省、常州市核准备案的,由市化治办行文上报。
需向省、常州市进行申报的材料,由市经信局采取“见章换章”(市经信局在收到开发区的申报材料后,即对申报材料予以换盖本局公章)的方式进行申报。
三、市安监局自2013年3月1日起,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
(一)权限内一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备案。
(二)权限内职业病危害较轻建设项目的备案。
上述管理权限由开发区加盖“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公章行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市环保局自2013年3月1日起,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
(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试生产核准、竣工验收。
(二)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试生产核准、竣工验收。
(三)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试生产核准、竣工验收。
上述管理权限由开发区加盖“金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公章行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市环保局选派业务骨干入驻开发区工作,并由开发区统一管理。
五、市住建局自2013年4月1日起,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
在特定区域内(S340以北、S240以东、沿江高速以南范围内隶属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坛政办发〔2010〕136号)中明确的该局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开发区行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涉及金坛市级审批事权的许可、审核事项由开发区加盖“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专用章”行使,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可由开发区加盖“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公章或“金坛市规划局2”公章行使,房产发证业务由市住建局委派人员入驻开发区办理。
六、开发区成立城市管理大队,隶属市城管局的市容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全部下放该大队。市城管局选派业务骨干充实到开发区城市管理大队,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工作。开发区城市管理大队的工作由开发区安排,业务由市城管局指导,人事任免由开发区、市城管局会商研究后联合发文。开发区城市管理大队的办公经费由开发区负责,人员经费按原渠道保持不变。
七、市工商局在开发区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登记许可服务,实现登记许可类职责在开发区一站式封闭运行。
八、市国税局对现有分局进行内部整合,由一个分局专门负责开发区国税征收、管理等职责。
九、市质监局在开发区成立质监分局,负责办理区内企业所有涉及质监的业务。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