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省和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实行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镇财政各承担50%,按季发放。
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5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4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00元。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按季发放。
三、财政部门将低保资金、五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低保、五保对象的调查核实,严格执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保证低保、五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以上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