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照《常州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制订《金坛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需实施政府采购,不得委托非行政事业单位代办采购事宜。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带“﹡”项目为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名单详见常州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机构介绍)。分散采购项目仍按《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购〔2009〕6号)执行。
三、普通印刷、车辆维修与保险继续实行定点采购。
四、对采购人采购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审核管理。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五、《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服务类”下新增加了“C07广告宣传服务”项目,单位应注意将广告、宣传的制作及发布等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但尚未建立部门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比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采购。
七、本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由金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金坛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
附件:
坛政办发〔2013〕2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