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常州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2025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3941元,下限不得低于2025元。
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最高为13941元,最低为2299元。
三、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2299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299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4273元。
五、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五险合一”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025元,最高为13941元;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4146元,最高为13941元。
六、调整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
(一)2013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
3、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基数为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五)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4647元/月标准执行。
2013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