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备案工作,根据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和《省科技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13〕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金坛市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金坛市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细则(试行)
金坛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3月14日
抄报:省科技厅
抄送: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金坛市支行,有关商业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金坛市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服务,根据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金坛市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在金坛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4、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政府立项项目提供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企业自主立项项目提供企业立项决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仅需提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第三条要求向金坛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金坛市科技局受理,完成审核和公示后正式发文确认,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五条 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十日内登录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并在线打印《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及所要求的附件报金坛市科技局,由金坛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两批。金坛市科技局受理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15日、11月15日。
第六条 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不再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七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金坛市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1、对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坛科技局将优先支持其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其它各类科技计划将择优予以支持。
2、对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担保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组织及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将优先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省科技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及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偿;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保费,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将优先给予保费补贴。
3、对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江苏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将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金坛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doc
2. 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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