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