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暂行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14日
金坛市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的护理工作,提高护理水平,维护老年人权益,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护理工作是指养老机构在居室卫生、个人卫生和饮食起居等方面为老人提供的照料服务。
第四条 护理等级通过对老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根据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由强到弱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特级四个护理等级。
特级护理是基于一级护理,为有需要老人提供的特别服务。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应针对每个护理等级的服务要求,制定护理服务工作流程,明确时序、内容、做法和标准。
第二章 三级护理
第六条 对象范围:生活行为和认知功能正常的自理老人。
第七条 居室卫生
(一)适时提醒老人整理床铺,定期为老人翻晒被褥。
(二)每天为老人清洁居室一次,做到桌面、地面、门窗、墙壁及卫生设施洁净无垢,物品摆放整齐,无鼠害无虫害;必要时随时清洁。
(三)每半月为老人换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
(四)经常为老人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第八条 个人卫生
(一)提醒督促老人保持和养成早晚洗漱的卫生习惯。
(二)提醒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三)提醒督促老人每周洗澡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提醒督促老人每日洗澡、每日擦席。
(四)提醒督促老人经常换洗内外衣裤,帮助老人洗涤外套、毛衣等厚重衣裤。
(五)提醒督促老人保持日常仪表整洁。
(六)为患病老人临时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帮助。
第九条 饮食起居
(一)每天为老人供应开水,按时开饭,鼓励老人在食堂用餐。
(二)注意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饮食起居、睡眠情况、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三)为患病老人临时提供必要的饮食起居帮助。
第三章 二级护理
第十条 对象范围:生活行为因依靠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而轻度依赖他人或认知功能轻度缺失的介助老人,以及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一条 居室卫生
(一)适时协助老人整理床铺,定期为老人翻晒被褥。
(二)每天为老人清洁居室一次,做到桌面、地面、门窗、墙壁及卫生设施洁净无垢,物品摆放整齐,无鼠害无虫害;必要时随时清洁。
(三)每十天为老人换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
(四)每周对老人的茶杯、毛巾、面盆等用品清洗消毒一次。
(五)经常为老人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卫生
(一)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早晚洗漱和日常如厕帮助。
(二)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剪指(趾)甲和理发剃须帮助。
(三)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洗澡帮助,保障老人每周洗澡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保障老人每日洗澡,每日为老人擦席。
(四)为老人经常换洗内衣裤,定期换洗外衣裤;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换洗。
(五)提醒和协助老人保持日常仪表整洁。
(六)为患病老人临时提供全面的个人卫生帮助。
第十三条 饮食起居
(一)每天为老人供应开水,按时开饭,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用餐和喝水协助。
(二)根据需要为老人配置拐杖、轮椅车等辅助器具。
(三)为易发坠床(椅)意外的老人,提供床(椅)栏等安全防护。
(四)为有认知功能障碍的老人制定其亲属认可的约束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注意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饮食起居、睡眠情况、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六)为老人床头安装紧急呼叫器,提供随叫服务。
(七)为患病老人提供全面的饮食起居帮助。
第四章 一级护理
第十四条 对象范围:生活行为中度依赖他人或认知功能中度缺失的介护老人,以及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五条 居室卫生
(一)适时帮助老人整理床铺,定期为老人翻晒被褥。
(二)每天为老人清洁居室一次,做到桌面、地面、门窗、墙壁及卫生设施洁净无垢,物品摆放整齐,无鼠害无虫害;必要时随时清洁。
(三)每周为老人换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随时换洗。
(四)每天为老人清洗茶杯、毛巾、面盆等用品,每周消毒。
(五)经常为老人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第十六条 个人卫生
(一)帮助老人早晨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洗脸、洗手、洗脚、洗臀部;必要时随时提供帮助。
(二)搀扶老人上厕所,为老人便后清洁。
(三)每周为老人洗澡或擦身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天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天为老人擦席;必要时随时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擦席。
(四)为老人经常换洗内衣裤,定期换洗外衣裤;必要时随时换洗。
(五)定期帮助老人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六)帮助老人保持日常仪表整洁。
(七)为患病老人临时提供必要的特级护理服务。
第十七条 饮食起居
(一)每天为老人送饭、送茶水,协助老人吃饭、喝水或喂饭、喂水。
(二)根据需要为老人配置拐杖、轮椅车和护理床等辅助器具。
(三)为易发坠床(椅)意外的老人,提供床(椅)栏等安全防护。
(四)为有认知功能障碍的老人制定其亲属认可的约束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每天上午、下午、晚间、夜间各巡视一次,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饮食起居、睡眠情况、思想情绪、精神状态和大小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六)为老人床头安装紧急呼叫器,提供随叫服务。
第五章 特级护理
第十八条 对象范围:生活行为重度依赖他人或认知功能重度缺失的介护老人,以及老人及其家属要求在生活服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九条 必须项目
(一)对有行为意识的卧床不起老人提供的大小便护理服务。要求是利用便器、专人实施,随叫随到、及时服务、及时清洁,每晚为老人擦洗下身,保持老人干净、无异味。
(二)对无行为意识的卧床不起老人提供的大小便护理服务。要求是定时查看、专人实施,及时清洁、及时更换尿布(必要时更换衣被);上午、下午、晚间为老人各擦洗下身一次,必要时随时擦洗下身,保持老人干净、无异味。
(三)对卧床不起老人在皮肤组织方面提供的压疮防治护理服务。要求是专人实施,为老人定时翻身和变换卧位,适时进行皮肤清洁,对褥疮患者遵照医嘱按时涂敷治疗药物,一度(Io)褥疮新发率低于5%,二度(Ⅱo)褥疮新发率为零,已有褥疮患者病情明显好转(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重度糖尿病、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第二十条 可选项目
(一)对卧床不起和重度痴呆老人在天气良好时利用轮椅车提供的户外活动陪同服务。要求是专人实施,做好对老人的安全防护。
(二)对有行为意识的卧床不起老人提供的陪同聊天和读书读报等精神慰藉服务。要求是社工师或心理师实施。
(三)对卧床不起老人在肢体或肌肉组织方面提供的局部机能性按摩,以及对肢体残疾人利用专业器材提供的自理技巧和肢体机能训练等个性化康复服务。要求是有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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