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14日
金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权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金坛市养老机构设置暂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管理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市民政局牵头成立由民政、安全、消防、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小组。
第五条 依照《金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估暂行标准》评估所得分值,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第六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一)养老机构对照标准进行整改完善。
(二)养老机构按照条件向市民政局申报。
(三)评估小组依照标准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四)市民政局就养老机构综合评价情况公示十日以上。
(五)市民政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养老机构,评定机构等级,颁发机构等级证书。
第七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条件改善的养老机构可以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有效期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重新申报机构等级。
第八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对颁发的机构等级证书实行公开公示,接受入住老人及其亲属和社会监督。
市民政局将组织人员,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获得等级评定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等级。
第九条 获得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评定的,应当撤销其评定等级,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第十条 本办法和所附《金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估暂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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