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要求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及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财务结算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我局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注销日期为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请接批复后十天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单位印章上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你单位自本批复之日起,即终止所有活动,今后不得以民办非企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其余善后事宜由休养所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