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公平公正,保证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常州市相关部门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13年起,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月1日为本市市区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和加发5%退休金;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含终身无子女者)。
二、奖励标准和资金渠道
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600元。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当年1月5日至3月31日期间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坛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者提供《终身无子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去世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的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核。区(镇)计生办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市人口计生局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镇)计生办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不符合条件的,由区(镇)计生办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发放。从2014年起逐步兑现,发放时间为每年10月。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有关养老待遇的,其一次性奖励金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其他符合条件和死亡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其一次性奖励金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到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具体举措,直接关系到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方案,准确稳妥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发放到位。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登记、资格审核、其他符合条件和死亡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等业务管理工作,要协调人社、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和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为企业退休人员,对属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有关养老待遇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发放一次性奖励金;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筹措和划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政策,各区(镇)、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要将此项政策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部署,按照本《意见》规定,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工作程序。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等制度的实施,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管理和反馈制度。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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