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索证索票管理,保障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餐饮单位应从具有资质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企业及农贸市场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并进行索证索票。
二、采购食品前应进行索证,即索取所采购食品的供货方加盖公章的资质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的复印件,最基本的是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购食品后应进行索票,即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包括食品的收据、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最基本的是收据。
四、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米、面、肉、蔬菜、食用油、蛋、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等主、副食品原料及酱油、醋、调味剂、火锅底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及同一生产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应具有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五、采购的食品在入库、使用前应当进行查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进日期等内容。
六、餐饮单位的索证索票、登记查验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餐饮单位应及时检查供货单位索证效期情况,并在过期前及时进行再次索证。
七、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八、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和质量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凡发现有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九、餐饮服务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凡发现有销售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未经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要积极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2886879)。
金坛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