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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33899166-5/2013-00065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口计生字〔2013〕28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13-09-24 发布日期 2013-09-2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坛人口计生字〔2013〕28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金坛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人口计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构建诚信计生、阳光计生为目标,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把宣传教育、行政指导、告诫监管等手段运用到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使教育、服务和规范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提高人口计生部门执法的公信力。

  二、工作目标

  在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工作中,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切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方式

  各镇(街道)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以下工作方式:

  1、行政服务导办。对涉及计划生育证件、奖励政策等申请或咨询服务时,采用政务公开、折页发放、电话告知等方式提供行政信息服务,以方便行政相对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提高行政效率。

  2、执法事项提示。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前,以公告或者书面形式,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式向管理相对人提前告知事项,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自我纠正违法行为的活动。

  3、轻微问题警示。对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采用警示方式要求管理相对人及时纠正,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对其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

  4、重大事项走(回)访。人口计生部门对重大行政征收、行政许可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采用现场走访或书面形式回访管理相对人,督促其执行决定,落实整改措施的活动。

  四、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行政指导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把行政指导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督促人口计生执法人员自觉运用行政指导等执法手段开展执法。

  2、积极探索,创新举措。推行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管理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各类情况细化行政指导工作举措,定期组织行政指导工作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制度,扎实做好行政指导工作。

  3、加强督查,强化考核。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指导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局委托各镇(街道)具体实施,各镇(街道)要按照委托权限和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市人口计生局将加强指导督查,2013年起将行政指导工作纳各入镇(街道)年度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考核。

  附件:1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说理式执法制度(试行)

   2.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指导工作制度(试行)

  3.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指导项目列表

  4.轻微问题警示书

  5.行政指导情况个案记录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指导委托书

  2013年9月24日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附件1: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说理式执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遵守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自我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说理式执法,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是指人口计生执法人员从受案至结案全过程向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解释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重大征收社会抚养费、撤销或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撤销生育服务联系单、撤销或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行政事项。

  第四条 说理式行政决定书一般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使用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二)案件来源。写明案件来源、案件发生过程、受案时间、立案时间。

  (三)违法事实。写明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何类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影响作出客观表述。

  (四)证据及证明事项。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及证明事项逐一列举证据。

  (五)执法程序。写明受理案件、立案过程、调查取证过程、告知过程。可以将柔性执法过程在执法程序中予以说明。

  (六)听取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情况。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情况,以及采纳情况。

  (七)法律适用和事实定性。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并完整表述所适用的条款。

  (八)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

  第五条 执行过程的说理。

  送达决定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向管理相对人阐明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后果,劝导管理相对人执行决定。管理相对人提出合理要求或确有困难的,要认真听取意见,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指导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提示、引导、督促管理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自我纠正违法行为,支持、配合人口计生执法部门开展依法治理,结合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指导工作制度。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包括行政服务导办、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重大事项走(回)访四项制度。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推进管理服务和教育引导前置。

  第四条 实施人口计生行政指导工作,应当加强人口计生执法宣传,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晓率,争取群众对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

  第二章 行政服务导办制度

  第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行政服务导办:

  (一)办理计划生育证件;

  (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三)其他计划生育行政服务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服务导办方式:

  当事人申请办理或咨询服务时,可以采用政务公开、折页发放、电话告知等方式提供行政信息服务,以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第三章 执法事项提示制度

  第七条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执法事项提示:

  (一)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对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依法开展人口计生督查检查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执法事项提示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事项提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告知管理相对人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二)告知管理相对人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

  (三)告知管理相对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和服务;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内容。

  第九条 执法事项提示可以以口头提示、书面提示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告栏、网络、新闻媒体发布提示信息,向管理相对人告知人口计生部门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求。

  第四章 轻微问题警示制度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轻微问题警示:

  (一)依法落实政策外怀孕对象的宣传教育;

  (二)违法生育情节轻微,且属于非主观故意,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其他需要警示的轻微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轻微违法警示应当包含的内容:注明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内容、触犯的法律法规、整改要求和时限、拒不整改或停止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轻微违法警示后,执法人员应当对管理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进行复查,制作现场笔录,对未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的管理相对人,应当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警示时,应当进行人口计生执法宣传,通过摄像、摄影、录音等形式固化警示过程,为后续依法实施处理提供证据支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轻微违法警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借轻微违法警示包庇违法行为。

  第五章 重大事项走(回)访制度

  第十五条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回访:

  (一)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备案审查规定》(苏人口计生委〔2011〕133号)条件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较大和普遍关注的案件;

  (三)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

  (四)其他需要回访的案件。

  第十六条 案件回访,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一)管理相对人履行相关决定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得到纠正;

  (三)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执法瑕疵;

  (四)对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执法机构应当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案件回访应当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决定送达后三个月内进行。影响重大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应当于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进行回访。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根据回访人员反馈管理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作风的措施,不断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施轻微问题警示、重大事项走(回)访两种行政指导前,执法人员应当报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分管领导签批。实施时要制作书面文书,由管理相对人签收。

  实施执法事项提示,不需要审查程序,可以采用记录在案的方式。

  实施行政服务导办,不需要审核程序,也不需要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指导项目列表

  (一)行政服务导办

  

  序号

  指导事项

  指导依据

  指导单位

  指导方式

  备注

  1

  办理计划生育证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市人口计生局

  政务公开、电话告知、折页宣传、当面提示。

  委托镇(街道)计生办实施

  2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计划生育奖励规定

  3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签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二)执法事项提示

  

  序号

  指导事项

  指导依据

  指导单位

  指导方式

  备注

  4

  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对象未办理相关手续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市人口计生局

  政务公开、电话告知、折页宣传、当面提示,记录在案

  委托镇(街道)计生办实施

  5

  依法开展人口计生督查检查的

  (三)轻微违法警示

  

  序号

  指导事项

  指导依据

  指导单位

  指导方式

  备注

  6

  目前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市人口计生局

  政务公开、电话告知、折页宣传、当面提示、出具文书;做好行政笔录和社会抚养费前期准备工作。

  除制作文书外,委托镇(街道)计生办实施。

  7

  男女双方未婚同居且女方已怀孕

  8

  男女双方均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但生育时未领结婚证

  9

  夫妻符合江苏省照顾生育政策生育时未领取生育证

  (四)重大事项走(回)访

  

  序号

  指导事项

  指导依据

  指导单位

  指导方式

  备注

  10

  重大再生育审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依法〔2012〕7号)

  市人口计生局

  书面回访、座谈回访、当面回访等,电话回访,并记录在案

 

  11

  社会影响较大和普遍关注的案件

  12

  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

  附件4:

  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警 示 书

  人口计生警字(    )第 号:

  我局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你(们)存在下列第    项行为:

  1、目前怀孕不符合再生育政策;

  2、男女双方未婚同居且女方已怀孕;

  3、男女双方均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但生育时未领结婚证;

  4、夫妻符合江苏省照顾生育政策生育时未领取生育证;

  5、其他情形(                                        

  )。

  现要求你(们)在收到本警示书后,依法予以纠正。如果符合生育条件的,请在      年    月    日前提供              

  。如果违反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孩子,本机关将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联系人:               ;电话: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镇(街道)归档,一份市备案

  附件5:

  行政指导情况个案记录

  

  行政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婚姻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行政

  指导

  方式

  执法

  提示

  □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对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依法开展人口计生督查检查的;

  □其他情形(                            )。

 

  行政

  回访

  □符合重大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

  □社会影响较大和普遍关注的案件;

  □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

  □其他情形(                            )。

 

  内

  容

  简

  述

 

  指

  导

  结

  果

  1、发放宣传折页(内容:                               )

  2、当面约谈

  3、电话访谈

  4、其他方式                                            

  指导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6: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指导委托书

  坛计指委字( ) 号

  委托机关: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委托机关:     镇(街道)人民政府

  根据常州市计生委《关于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的规定,现将计划生育行政指导相关事项委托给被委托机关行使。

  委托事项:1、行政服务导办:办理计划生育证件;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签定等行政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电话告知、折页宣传、当面提示。2、执法事项提示: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对象未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开展人口计生督查检查等事项的政务公开、电话告知、折页宣传、当面提示,对电话告知和当面提示的要记录在案;3、轻微问题警示:目前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男女双方未婚同居且女方已怀孕;男女双方均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但生育时未领结婚证;夫妻符合江苏省照顾生育政策生育时未领取生育证等行为的调查取证,轻微问题警示书的制作送达等。 被委托机关要认真行落实好被委托事项的办理。

  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无效。委托时效: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机关(盖章)

  被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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