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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在食品安全意识、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上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关系着社会和谐与稳定,各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学校食堂的设施和条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明确责任,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若有变动,应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登记备案,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备餐间紫外线消毒制度等制度,并做好台账记录。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三、加强监督,提高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2.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并熟练掌握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并做好从业人员晨检工作,当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操作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3.严把贮存关。应当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在烹饪后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确认未变质再加热食用。
4.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加工应当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使用“泡打粉”制作面点食品中要严格掌握使用剂量,建议采购使用无铝“泡打粉”。严禁在加工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等滥用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5.根据《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凉拌菜、外购熟卤菜及无定型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青川鱼、发芽土豆,慎用扁豆。剩余荤菜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剩余米饭和蔬菜禁止隔餐使用。
6.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所有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病死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乳制品、来历不明的食用油,不得使用亚硝酸盐。
7.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有足够数量的专用餐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清洗消毒程序、消毒时间、温度等必须符合卫生规范要求,消毒效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8.认真执行每日留样制度,保证留样冰箱专用,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包括米饭、面条等主食)做好留样工作,留样食品数量每品种不少于150克,留样时间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通过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建立食物中毒事故通报、报告制度,要畅通社会投诉渠道,重视和认真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形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关心与支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金坛市卫生局 金坛市教育局
2013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