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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13-0001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13〕22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3-04-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
坛卫〔2013〕22号

  为促进我市卫生相关行业依法经营,提高行业自律、诚信和卫生管理水平,完成市“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各项专项任务,按照《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卫生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餐饮服务单位(含学校、集体食堂)从业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公共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就餐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餐饮单位从事吧台服务、餐厅服务、洗碗工、传菜工等一并列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范围内从业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生活饮用水单位直接供、管水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

  二、培训内容

  1.观看30分钟以上的卫生安全知识电教片;

  2.学习所从事岗位和重点岗位的卫生安全知识;

  3.学习所从事岗位和重点岗位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三、组织方式

  1.对大中型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单位实行上门预约卫生知识培训服务。接受培训的单位提供培训场地,合理安排培训场次,并做好组织工作。参加培训率必须达100%。

  2.对小型餐饮服务和小型公共场所单位实行即时培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后,市区的单位到市卫生监督所培训室接受培训,乡镇的单位到各卫生监督分所培训室接受培训。参加培训率必须达100%。

  三、   培训效果考核与评价

  从业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经培训后现场考试,得分80分以上者为合格,不合格者可以提供一次免费培训,两次考试不合格者,重新交费培训,直到合格为止。每个单位参加考核的从业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必须全部合格,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许可证。

   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各类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单位从业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抽查。

  四、工作要求

  以上各单位高度重视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强化内部卫生管理工作,确实提高单位卫生安全水平。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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