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工作(下称记分管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常州市卫生局下发的常卫医[2012]279号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方案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金坛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志芳
副组长:袁永炜 苏建华
成 员:潘和生 陈跃平 吕俊 林小俊 钱三琴
李 军 蔡青云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加强《记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完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医疗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依法行政,注重实效
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记分办法》的规定开展本辖区内有隶属关系的省级、市级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工作。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现场书写检查笔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由医疗机构签字当场确认;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三、明确要求,规范程序
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市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要定期通过网络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救济途径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对既未提出申诉,又未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力或逾期不改的医疗机构,给予累计记分、暂缓校验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管理措施
1.市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和年底将记分管理通知书和医疗卫生机构记分结果汇总表报市局医政科,监控科和基妇科。每年12月20日前市局医政科要负责将《常州市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上报常州市卫生局医政处。
2.对记分达到6分的单位,要实行重点管理。记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单位,要举办单位负责人医疗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知识专题培训学习班。
3.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的规定,应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主要依据。
附件:1.《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限行)》
2.《常州市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第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第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
(四)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
(五)违规承包或出租科室开展诊疗活动;
(六)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七)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二)未经准入许可擅自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及其它需要许可的技术项目;
(四)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五)未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
(七)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
(八)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3分:
(一)医疗机构改变法定代表人、执业地点、增加诊疗科目等核准登记项目,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或其他医学证明;
(四)以牟利为目的,故意透露患者个人信息;
(五)买卖、出借和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或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六)未按规定申报配置,擅自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或利用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
(八)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治疗用制剂;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药品、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
(十)公示信息内容虚假;
(十一)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或者主要责任。
第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床位数、主要负责人等核准登记项目,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医疗文件和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内容不相符;
(三)使用医学院校毕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或见习期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四)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医师(含外籍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护理活动;
(五)违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六)违规使用执业医师开展注册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七)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不具备上岗资质;
(八)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
(九)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违规请会诊或者对外出会诊疏于管理;
(十)未按要求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或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十一)未按要求进行门诊登记,以及未按要求对检验、病理、超声、放射等医学辅助检查进行登记、记录;
(十二)违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造成损害后果;
(十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诊时间等公示;
(二)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医务人员上岗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
(四)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六)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及时上报信息材料。
常州市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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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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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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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不良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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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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