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提升年”活动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保障与保护、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切实将“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管机制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就做好2013年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和早查处”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了,制止得住,报告及时,查处到位,确保全市用地、矿山管理实现“零约谈、零问责”的双零目标。
二、工作任务
检查拟建、在建、新建的用地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非法侵占、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用地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国土资源其它各类违法行为。
三、检查范围和对象
1.检查范围:各镇(区)工业园区(集中区);集镇规划区;主干道和支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矿区范围。
2.检查对象:工业、经营性用地;农居民建房用地;设施农用地项目用地;采石宕口、砖瓦窑业取土用地等。
四、工作职责
(一)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对各镇(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监管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2.对全市开展动态巡查、移动执法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并定期对相关台账进行检查;每月巡查不少于8次,并不定期组织监察员进行交叉巡查。
3.对群众举报、下级报告、领导交办、媒体曝光等反映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4.定期组织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并配合中心国土资源所对土地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
5.认真落实执法监管各类文件和精神,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二)中心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日常动态巡查工作,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每月巡查不少于8次。
2.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镇(区)政府(管委会)及监察大队。
3.建立并完善执法监管各类台账资料,认真落实执法监管各类文件和精神,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发现
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在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3日内发现,以巡查记录为证。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的,属未及时发现行为。
(二)及时制止
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对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制止:①即时在现场予以口头制止;②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书面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存根和送达回执为证;③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组织强行制止,以照片和摄像资料为证;④展开初步调查取证,以调查笔录为证;⑤对制止后的违法现场必须派专人予以跟踪监管,以跟踪监管记录为证。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的,属未及时制止行为。
(三)及时报告
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对制止无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在制止无效之日起2日内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报告:①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必须留有报告的原始文本和报告记录(包括报告的时间、地点、对象及证明人);②以书面形式向监察大队报告,报告必须附四项材料:一是案件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时间、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目前建设情况、地类、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方式等情况;二是巡查记录、制止文书及影像资料;三是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和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位置;四是向所在镇(区)政府报告的原始文本和报告记录。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的,属未及时报告行为。
(四)及时处理
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在制止无效之日起7日内完成案件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监察大队申请立案查处。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的,属未及时查处行为。
(五)联合执法
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如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或其它重大有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镇(区)政府和监察大队报告,监察大队应在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并于一周内联合监察、公安、城管、镇(区)政府等部门,组织力量赴实地进行制止和查处。
六、责任追究
各中心国土资源所未按本《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局纪检监察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心国土资源所第一责任人(所长)、直接责任人(专职监察员)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
(1)未有效落实巡查制度和相关制度、未在规定时间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2)因组织不力,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报告、调查,造成违法行为即成事实的;
(3)各国土资源所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经监察大队巡查发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心国土资源所第一责任人(所长)、直接责任人(专职监察员)及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免职:
(1)一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用地面积总量达20亩以上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10亩以上的;
(2)一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及时发现达2宗(含2宗)以上的;
(3)一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报告,造成2宗(含2宗)以上违法行为即成事实的;
(4)一年度内经诫勉谈话后,仍未有效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报告制度的,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心国土资源所第一责任人(所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被局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重点镇(区)的;
(2)一年度内所辖区域,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执法局或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或省厅执法局定为重大督办案件的;
(3)一年度内所辖区域,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4)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调查和处理的;
(5)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调查的;
(6)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监察大队第一责任人(大队长)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1)没有编制大队月巡查计划、填报巡查台账和对国土资源所执法台账进行检查和指导的。
(2)没有主动联系监察、公安、城管、镇(区)政府等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的。
(3)对各中心国土资源所上报制止无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制止的:①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书面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②在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材料后,及时函告镇(区)人民政府,以存根和送达回证为证。③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组织强行制止,以照片和摄像资料为证;对制止后的案件发展情况必须安排专人予以跟踪检查,以跟踪检查记录为证。
(4)对制止无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之日起5日内未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告知和报告:①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函告所在镇(区)政府;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耕地10亩以上或其它土地30亩以上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专报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监察大队第一责任人(大队长)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对国土所报告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并造成市域范围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然未达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对国土所报告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报告、调查和立案查处的,一年度内造成5宗以上违法行为即成事实的;或虽未达5宗,但国土资源违法面积总量达到200亩以上的。
(3)一年度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被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的,或被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4)本市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被国家级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
(5)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不当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赴省去京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6)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国土资源执法整改重点地区的。
(7)对国土资源所上报、巡查发现或领导批转、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在1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案件情况材料;2日内会同法规科会商会审决定是否立案的。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