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抵押登记只能以整宗地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并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必须率先设定抵押权。以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二、同一宗地可以办理轮候土地抵押登记,即同一宗地可以向同一抵押权人或者不同抵押权人多次抵押,按时间先后顺序设定多个抵押权。土地登记部门以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协议商定,签订相应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同等)。抵押双方签订法律文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抵押值进行审查,不再对宗地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有关抵押风险由抵押双方自行承担。抵押双方须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权人已充分认识抵押风险,并采取了相应控制措施”。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