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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38/2013-0002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土资发〔2013〕20号 发布机构 国土局
生成日期 2013-02-27 公开日期 2013-03-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的通知
坛国土资发〔2013〕20号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抵押登记只能以整宗地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并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必须率先设定抵押权。以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二、同一宗地可以办理轮候土地抵押登记,即同一宗地可以向同一抵押权人或者不同抵押权人多次抵押,按时间先后顺序设定多个抵押权。土地登记部门以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协议商定,签订相应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同等)。抵押双方签订法律文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抵押值进行审查,不再对宗地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有关抵押风险由抵押双方自行承担。抵押双方须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权人已充分认识抵押风险,并采取了相应控制措施”。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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