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食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特制定《金坛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分清工作责任,及时、有效制止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以具名或匿名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反映的、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等不法行为。媒体公开披露的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有关事件,视具体情况也可视为投诉举报案件。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处理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依照受理、批阅、转送、跟踪、信息反馈、结案归档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五条 受理
(一)受理人应如实做好投诉举报记录(YI),妥善保存电子邮件、信件、传真件等原始材料,力求做到举报案件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等要素清晰明白;
(二)对受理投诉案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与职能分工,确定移送方向,及时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批办表(YⅡ),并自受理时刻起,最迟1个工作日内送交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及市食安办分管领导批阅;
(三)对于重要投诉举报应立即向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直接向分管办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
(四)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事件,视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分工,由指定人员办理受理手续。
(五)不属于食安办职责范围的、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均不予受理。
第六条 批阅
(一)根据投诉、举报批办表记载的内容,由职能部门领导对其举报进行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并签署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1.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2.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3.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4.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七条 转送 具体办理人员必须在领导批阅后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批办表以传真形式完成转送工作并电话确认。投诉、举报批办表原件以邮寄或其他形式转交。
第八条 跟踪
(一)投诉举报转送相关单位后,具体办理人员要与该单位保持联系,了解有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二)该受理办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根据信息反馈要求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或查处不适的,视具体情况可追加下发督办通知书(YⅢ)。督办通知书均设为二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督办联。
第九条 信息反馈
(一)对一般投诉举报,具体承办单位在收到投诉、举报批办表后5个工作日必须报告处理进展情况,15个工作日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市食安办和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对案情较为复杂的一般投诉举报,具体承办单位在收到投诉、举报批办表后10个工作日必须报告处理进展情况,20个工作日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市食安办和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特殊情况, 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到2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对重要投诉举报,具体承办单位必须跟踪、了解事态的进展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及时向市食安办反馈动态性信息,必要时实行日报告制度并以适当方式与投诉举报人进行相关情况的告知。该投诉举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及市食安办其延期理由。
第十条 办结归档 投诉举报实行一事一查、一案一结。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办理投诉举报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明确监管职能及各环节的主要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
(二)对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并造成一定的损失的,将依据相关法律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追责;对办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 对为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提供线索或有关情况的举报投诉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按《金坛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试行)》实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制度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