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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7-0/2012-0007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动态信息 市场监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工商〔2012〕27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2-06-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
坛工商〔2012〕27号

  为维护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部分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业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据《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并在旅游局备案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二、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三、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四、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五、旅游服务广告中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行社的监管,对旅行社存在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的监管,对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要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在今年暑期、“十一”黄金周等几个重点时段,部署开展联合检查,并于2012年11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上报金坛工商局和金坛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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