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深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努力提高决策议事水平,根据金坛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坛委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
1.重要决策、目标的制定、贯彻;
2.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标;
3.重要人事事项;
4.大额度资金的调配、使用等。
二、集体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金坛市委、市政府及省局、常州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举措;
2.本局的重要规划、年度目标任务;
3.本局职责范围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本局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
5.研究决定本局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人事提名、任免、调配、录用、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6.本局范围内重大项目的审批、招标;
7.本局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专项资金以及争取的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8.行政处罚可能予以2万元以上处罚的重大案件;
9.涉及2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处置;
10.单笔公务2万元以上的支出,政府采购10万元以上的项目;
11.重要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
12.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决策方式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局党组会、局行政办公会等会议方式,按票决制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四、决策程序
1.前期准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咨询和决策评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案审会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2.决策提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集体决策。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意见一致后,形成会议决定,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做好书面记录,统一存档。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职能部门或人员。
4.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和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集体研究并重新作出决策;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机处置的,如条件许可,决策执行负责人应迅速并逐级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如条件确不允许,决策执行负责人事后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汇报,局党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一并向金坛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常州市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1.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局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局党组加强对集体决策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决策制度得以执行和落实;本局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的集体决策,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3.办公室负责做好每月决策情况汇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于每月底前书面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本局决策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变动,应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六.责任追究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实施问责和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范围
1.局领导班子在“三重一大”决策上出现失误的,在查明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职责范围,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因违反本意见而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1.对领导班子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对个人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七.执行时限
本“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工作。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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