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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使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有关要求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7-0/2012-0007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质监发〔2012〕34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2-07-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使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对使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有关要求的通知
坛质监发〔2012〕34号

   2007年以来,我局按照上级质监部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尤其是2009年至2010年对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集中进行了整治。我局在开展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专项整治中,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09〕4020号文)的精神,对2008年8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额定起吊重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督促使用单位落实整改计划,按要求采取5条措施后,给予继续监控使用1-2个检验周期的宽限。今年期限已到,为坚决执行上级有关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的政策规定,确保在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对上述使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2010年使用单位落实整改计划,采取5条措施,一年检验一次,满2个检验周期的,该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作吊运熔融金属使用,必须更换为冶金用起重机或将其改造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第一条第(三)款的八点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2010年以来企业停产歇业,以后需恢复生产的或使用单位停用后需重新启用的,该起重机械必须经定期检验合格方可作一般用途起重机械使用,不得将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

   三、使用单位接本通知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按技术规范进行更换或改造,更换或改造应按规定办理安装、改造告知手续。否则,我局将依法查处

   希望有关镇安全办、质监站督促本辖区使用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

   附件1、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

   附件2、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金坛市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企业名单.xls

附件: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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